別人欠錢,我到法院起訴,法院送達找不到本人,手機關機,法院讓我撤訴,怎麼辦?

小強176172801


已經起訴到法院了,法院送達不到本人,手機聯繫不上,我們律師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的,法院要求你撤訴你肯定是不能撤的,理由如下:

首先,法院送達的方式可以郵寄送達,可以留置送達,可以直接送達,現在甚至可以通過電子數據的方式送達,這麼多送達方式,法院有沒有嘗試過呢?

其次,就算上述這幾種方式法院都沒法送達,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60天期滿以後,對方知不知道或收不收到法院傳票,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審理,可以判決。

所以法院以無法送達他本人為由要求你撤訴,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你堅決不能撤訴。如果撤訴,不但要扣掉你一半的訴訟費,而且你下次再起訴的時候可能就會刁難你,立案時候就要求你提交能夠送達對方的證據。

你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法院說無法直接送達被告本人的時候,你要求法院公告送達。



律師老朱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法院傳票被退回、且又無法聯繫到本人,那麼此時,就讓法院發公告。然後開庭、缺席審判、強制執行即可!

我之前就遇到過類似的情況

一大學同學先後跟我借了十幾次錢,金額都不大。前面都挺好,有借有還,不過2017年借的2萬元,原本說好2018年春節前還款的,可一拖再拖。2018年6月份竟然失蹤了,找不到人、電話不接!據說在外面欠了不少,還有高利貸!

2019年初,好不容易聯繫到本人,說好分10期,每月還2000元。第一個月還完,第二個月又拖欠,電話關機、微信不回!到5月,更是可惡,微信、電話都把我拉黑了!還留言說,這個錢不打算還了,讓我別跟他要!

當時那個氣啊。最終沒辦法,和你一樣選擇起訴。可法院寄傳票被退回、電話也無人接,然後我就墊付了690元,讓法院發公告。現如今,我已經收到法院通知了,下個月就開庭!

為何法院會讓你“撤訴”

其實,準確的說,是法院員工建議你通過“協商、調解”來解決,畢竟欠款金額比較小,還得先公告、然後再判決,流程複雜不說,還得浪費錢(公告費)、耽誤時間!

當時也是和我這樣說的,而我的回覆很簡單,法院都找不到人、我上哪找去呢,又該和誰協商呢!

此時,該怎麼辦

沒啥可說的,既然拒不還錢、還玩消失,那麼就該承擔法律的後果!

  1. 要求法院公告,且墊付公告費(各地標準不一)。這個公告費會由敗訴一方支付的!

  2. 一般公告60天后,視同送達。然後等待法院開庭通知即可!而法院缺席審判之後,會有一個執行期!

  3. 如果執行期滿,依舊未還款,那麼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執行庭會調查出個人名下所有的資產(含銀行賬戶),進行強制劃款或其他操作的!

  4. 萬一沒有任何資產可供執行,就很有可能會成為“老賴”!那後果可是很嚴重,他能承受麼!

總之,對於這種“欠錢就是大爺”的人,就得好好治治才行,否則社會哪有誠信可言!一定要加大懲戒的手段,讓“老賴”無所遁形才是!

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留言交流!財經問題就請點擊關注【財經者思】,記得多多點贊哦!!!


財經者思


事情很簡單,不用撤訴,我國還有一個公告送達,通知送達生效45天,公告之後60天就是生效。也就是說,法院寄出去,只要當事人籤手了,就算通知送達,如果沒有獲得這個送達要件,那麼法院指定媒體上公告,60天沒人回覆,算你收到。(實際上經常在一些不太有人看的媒體報紙,那,誰要他不回覆呢!)

接下來,如果當事人還是不來回應,那麼法院會缺席審判。如果得到審判書,你等他是否上訴,如果上訴期限滿了他還是沒有出現。那麼接下來你拿著審判書去法官那裡,讓他將你的債務人加入到“老賴名單”。也就是失信人名單,全國統一,他做飛機,做高鐵的時候,會十分想念你的。

如今債務訴訟相對來說是比較簡單的,關鍵證據就是欠款憑據,由於有失信人名單制度,一般人應該愛惜自己的信用,實在沒錢,早日和債權人達成一定的共識。不要覺得能躲。現在個人破產製度也在推進,前幾天溫州有個案子,得到債權人諒解後,當事的債務人大大減輕了還款額。100萬好像只還了3萬5。有沒有錢另說,不來回復的,你儘可以採取措施。

有朋友在前年打過此類官司,非常快捷,3個月就解決了,還讓對方付了訴訟費。當然前提是對方是有錢的,如果對方沒錢,那麼需要做一個長期的還款計劃。好好商量,沒錢你也沒太多辦法。態度誠懇的,得饒人處且饒人。


凱恩斯


別撤訴!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提出撤訴,這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放棄。但是如果因為無法送達,法院要求當事人提出撤訴,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一,民事訴訟法第七章關於送達有明確規定,在無法送達被告本人的情況下,還可以送達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採取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的方式。

第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確規定了起訴的條件,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立案。既然立案,就必須有個裁判結果。

第三,接下來法院需要對原告證據進行審查,如果原告證據不充分,有可能被駁回;但是如果原告證據充分,能否正常送達便是本案關鍵。原告可以委託律師調取對方戶籍證明(公告送達之用);如果可以找到被告本人也可以將線索提供送達法官。儘量避免公告送達,畢竟涉及費用及審判週期。

2018年,本人代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兩次下發傳票對方都拒收。代理律師在被告戶籍地家門口等候了三個小時,最終順利聯繫到被告,案件得以順利進行。



柳基偉律師


我隱約感覺,法院這麼做是對的。

現在法院立案採取的是登記制,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就可以立案。所謂有明確的被告,就是最起碼要有被告準確的姓名以及具體的住址。這裡的住址,指的是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住址,包括買的房、租的房或借住的房。

法院受理案件時,並不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因此,好些案件,特別是當案件的被告是一些外來人員時,原告不知道被告的身份證號是很正常的。當被告一旦不想讓原告找到他,回了原籍或換了租房的地址,並且換了聯繫方式後,原告和法院也就很難聯繫上被告了。有的人會說民訴法針對聯繫不上被告,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但公告送達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原告必須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否則同名同性的那麼多,誰知道你公告的“張三”是北京的“張三”還是上海的“張三”呢?退一步講,即使法院同意公告、開庭審理並缺席判決你勝訴,沒有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到底是哪個“張三”對你負有債務?法院該是去執行哪個“張三”呢?

所以,如果說你只是提供了被告住址,沒有向法院提供被告準確的身份證號碼的話,法院是沒辦法公告的。即使你不撤訴,法院也會駁回你的起訴。但是我建議你還是不要撤訴,讓法院駁回起訴好了。因為如果撤訴的話,訴訟費只退你一半,駁回起訴,訴訟費全退


舒展律師


估計法院是為了結案率圖省事讓你撤訴,你可以堅持不撤訴。

案件被法院受理後,首要的事情就是給被告發通知,告知被告,原告起訴的內容,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開庭或庭前調解的時間,通知送達後,就是開庭了。

可問題是,找不到被告怎麼辦?實踐中,在電話聯繫不到,住址沒見到人,住址貼通知等手段都沒辦法通知到被告時,為了避免原告的利益因被告的躲避而受損,也為了避免被告因確實不知情而利益受損,這時候可以適用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用。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佈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果開庭是對方還是不見蹤影,法院可以做出缺席判決。



上林院


欠別人的錢不給,手機也不接,短信也不回,並且拒收法院的傳票。這是標準的想賴債的表現,明顯是想用拖延的戰術對抗債權人。

對於這樣的人,當事人是非常無奈的,法院送達找不到本人,也是很費勁的。但是就因為找不到本人,要求當事人撤訴,這也是沒有道理的。

當事人的起訴是原告的權利,撤訴也是當事人的權力,不能因為無法送達當事人法律文書就讓原告撤訴。



事實上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有幾種方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

如果原告起訴後,無法送達給被告法律文書。那麼首先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對方拒收郵件,可以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將法律文書送到被告人家中就可以了,並不一定非要交給被告人本人。

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不知道具體住址在哪?電話也不接,最後實在不行的話,可以採取公告送達。即在報紙或者有關媒體上發出公告,公告期滿60日後即視為送達。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對方下落不明的證據來,也就是要求提供對方所在的派出所或者居委會出具下落不明的證明。這樣做就有一定的難度了,有些當事人是無法取得該證明的。

所以,對於那些老賴,不用那麼客氣。只要有郵局的退件證明就可以了,然後就公告送達,並及時作出判決。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重情深


不要撤訴,讓法院給你出一個協查身份證號碼的公函,去派出所照片認人或者去你知道電話號碼的電信公司,通過登記手機的記錄調出你要告的人的身份證號碼,然後就可以公告送達了,然後缺席判決你勝訴,然後等時間到了多少天我不記得,要求法院執行,當然肯定無法執行,然後你就可以要求法院把被告加到失信人員名單數據庫裡了。至於這樣能不能同步凍結對方名下的所有銀行賬戶包括支付寶和微信的我就不知道了。到此錢你沒拿到,但你已經完美的把對方打成老賴了。只要對方不還錢他就永遠都是老賴,這輩子坐不了高鐵了,住不了麗思卡爾頓了不過很多人不坐高鐵不住香格里拉也無所謂哈!

哥只能幫你到這了


雪鷹365


這就是遇見一個典型的老賴了。只能走法律渠道尋求解決辦法。

法院起訴,因為法院送達找不到本人,但法院不能以此要求原告撤訴,這是沒道理的,不符合法律規範。

法院文書送達,在找不打被告的時候,還有其他辦法處理。因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有幾種方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

直接送達找不著門,那麼就要採取其他辦法,比如郵寄送達,留置送達,以及公告送達。然後如果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庭審判。

所以,法院在處理方面,存在缺失。可以繼續起訴。

現在債務糾紛越來越多。一方面伴隨經濟規模越來越多,經濟活動越來越活躍,包括銀行借貸、民間借貸數量在急劇上升。另一方面,尤其是在經濟下行的時候,很多經濟活動受到侷限,導致不少債務人無能力償債。

債務人無能力償債,那麼就要想方設法去籌錢、賺錢,並取得債權人諒解,制訂合適的還債計劃。

但很多人採取各種對抗方式,包括“隱身”來逃避債務。不過,現在逃避債務不是那麼容易,暫時可能沒辦法,長期來說,老賴名單中必有一員。成為老賴,那麼出行、住宿、消費,都受到限制。

但最終,在債務往來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資金安全。而且要謹慎對待手中有限資金,以資金安全為第一要務。


波士財經


只要有明確的被告,送達不成功不是撤訴的理由。

明確的被告,一般需要有明確的姓名、地址(包括現住地和戶籍地),聯繫電話。有的法院立案時要求提供被告的口卡(到戶籍部門查詢的被告戶籍資料)。

正確的做法是,法院在履行一般的送達不成功後,在法院公告欄張貼或者在《人民法院報》刊登開庭公告,滿兩個月即視為送達。如果被告再不到庭,法庭可缺席判決,由此造成的後果由被告承擔。

一審缺席 判決後,對方還是玩失蹤,上訴期滿一審判決自動生效,這時候原告就可以到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附錄: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