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案外人提供了一個函載明:該債權屬原告所有!請問這是對債務的確認嗎?

夢溪青蚨


一、說這個函是對債務的確認,有些欠缺。

因為,第一、這個函的相對方不是原告,即使被告對債務有認可的意思,但他是向案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個意思表示有沒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

第二、從字面意思看,確認是明確辨認的意思,與承認、確定有所不同。確定一詞是在"結果"尚未知的是情況下,用來肯定 "結果"的,而確認是更強調的是事件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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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但是說這個函是證明這筆債務存在的有力證據,就沒有問題。

<strong>民事訴訟中的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這個函,就是這樣的一個書證,函的內容可以證明被告向他人曾認可過這筆債務,也就是說,債務人向他人明確表達過這筆債務的具體情況,其所述在法律上叫做自認。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這個函就可以證實被告對原告債務的存在。


郭廣吉律師


如果函件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借貸金額,以及對債權性質的確認,比如借款時間,還款時間,借款利率,抵押情況等,那麼可以確認該債權的存在。

但是如果只是籠統的指明瞭該債權屬原告所有,並未具體而詳細的列名債權的情況,這並不能說明其對債權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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