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平台用工,誰爲「工傷」買單?

“互聯網+”造就了大批就業崗位,通過互聯網平臺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人,被稱為“網約工”。如藉助互聯網平臺進行服務的代價司機、家政員、快遞員等,都屬於“網約工”的範疇。

以快遞行業為例,全國每天大約有300多萬快遞員的工作都在路上。輕鬆的購物方式,及時的服務體驗,卻需要快遞員爭分奪秒,因此,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那麼,如果他們在快遞送貨過程中受到傷害,是不是屬於工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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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所發生的人身傷害, 包括事故傷殘和患職業病以及因這種情況造成的死亡。可見,工傷保險適用的對象指的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通過互聯網平臺,許多“網約工”僅僅需要在手機上完成身份信息註冊審核,再通過公司的一個簡單面試就可以獲得統一的制服或者佩戴公司的胸牌開展業務。對於快遞行業而言,在同質低價競爭的背景下,高強度工作壓力背後下的快遞員工往往缺乏勞動合同、五險一金這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是否能夠被認定為勞動關係,將是他們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關鍵點。

互聯網平臺用工,誰為“工傷”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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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認定為勞動關係

對於那些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網約工”,由於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因此,當發生工傷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是沒有爭議的。

爭議焦點在於沒有勞動合同的“網約工”,能否以“事實勞動關係”來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呢?事實勞動關係指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僅僅是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可知,工傷保險是以有勞動關係為前提的,因此,只要具備勞動關係,就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使是事實勞動關係。

那麼,這些“網約工”是否符合事實勞動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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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該如何認定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在以上三條中,從屬性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從屬性主要是指人格和經濟從屬性。人格從屬性是指勞動者在僱主的指揮命令下提供勞動,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地點、報酬等由僱主決定,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徵。經濟從屬性則是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由僱主支付、勞動者在經濟上對僱主具有依附性。那麼,“網約工”是否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呢?

筆者認為,僅有那些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人格和經濟從屬性的勞動者才存在勞動關係,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互聯網平臺用工模式中,存在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和合作關係等多種類型。因此,並非所有“網約工”都具有勞動關係,也並非都能夠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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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工”的“工傷”該怎麼辦

正如上文所講,“網約工”包括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勞務關係的勞動者和平等合作關係的勞動者。針對每一類勞動者,對其“工傷”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

對於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發生工傷的,應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對於存在勞務關係的“網約工”,通常認為,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根據侵權責任來維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的,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程序上,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在實踐中,在認定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時,提供勞務一方在勞務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自身遭受損害,可以減輕或免除接受勞務一方的賠償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輕過失受害,接受勞務一方則不能被減輕賠償責任;提供勞務一方無過錯,若接受勞務一方也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但根據公平原則和報償原則,僱主也應該給予僱員適當的補償。

對於存在合作關係的“網約工”,由於不具有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因此,既不能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又不能主張侵權責任,只能通過商業保險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勞動者和公司之間會簽訂《合作協議》,但還是要根據協議約定的具體權利義務以及實際開展業務中的特徵來確定到底屬於哪種法律關係,而不能因存在《合作協議》一概視為合作關係。

互聯網平臺用工,誰為“工傷”買單?

結語

2018年4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發佈《互聯網平臺用工勞動爭議審判白書》,在白皮書中,互聯網平臺用工勞動爭議案件大都發生在服務業,且絕大多數的案件中雙方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存在爭議。

“網約工”發生“工傷”到底應由誰擔責,我認為關鍵還是在於法律關係的定性問題。高德建議,“網約工”與網絡平臺之間究竟是“勞動關係”、“勞務關係”還是“合作關係”,網絡平臺是否應按照國家規定為“網約工”繳納法定“五險一金”等問題,應儘快予以立法明確,以此來解決司法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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