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銀行卡被盜刷13萬,重慶法院判決銀行全額“買單”

銀行卡在自己身上,錢卻沒了?彭水的李先生最近就遇到這種奇怪的事。李先生報警之後,經與銀行協商未果,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認為銀行對儲戶的存款享有安全保障的義務,應該對被盜刷款項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重慶彭水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銀行應當對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李先生被盜刷的13萬餘元由銀行全額“買單”。


銀行卡被盜刷13萬,重慶法院判決銀行全額“買單”


2018年5月7日15時20分,正在開會的李先生突然收到銀行所發送的短信提示“您的卡消費49800元”,十秒之後再次收到“您的卡消費49400元”,二十秒之後又收到“您的卡消費31600元”。這可讓李先生急出了一身冷汗。平時這張卡都是隨身攜帶,就連自己的妻子也不知道該銀行卡的密碼,李先生飛奔前往當地最近的銀行進行查詢,隨後前往派出所報案。

民警聽清來意後,對李先生的情況進行了登記並就相關問題製作了詢問筆錄。在民警詢問期間,可惡的犯罪嫌疑人再次盜刷了李先生銀行卡中僅有的800元。詢問結束之後,李先生前往銀行櫃檯主動在該卡中存入100元並辦理了掛失手續。

李先生向銀行提出,保證客戶存款安全是銀行的基本義務,導致其存款被非法消費,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銀行則堅持說,儲戶消費時憑卡及密碼,認為己方無責。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與銀行協商未果,李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認為銀行對儲戶的存款享有安全保障的義務,應該對被盜刷款項承擔賠償責任。

據悉,公安機關立案後,通過偵查發現4筆交易地點均位於江西省上饒市,李先生的借記卡在消費時必須憑簽字和密碼,案發當時,李先生正在彭水縣城並且真實的銀行卡就在李先生身上,從案發的地點和時間間隔來看,應當認定該借記卡被複制或者克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先生將貨幣存入銀行,雙方構成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具有保障銀行卡資金安全的義務,儲戶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和正確使用密碼的義務。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先生持有的涉案借記卡是否存在被製作成偽卡後盜刷的情況?若涉案借記卡被製作成偽卡進行盜刷,銀行作為涉案借記卡的髮卡行,應否對李先生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李先生作為儲戶將錢款存入銀行處後,其存款所有權即轉移給銀行,李先生作為借記卡的持卡人享有的是對銀行的金錢給付債權,而非存款的所有權。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義務和負有全面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的合同義務,從本案雙方當事人損失的利益衡量來比較分析,銀行並未舉示出犯罪嫌疑人利用偽卡進行的交易中李先生存在密碼洩露過錯的證據,所以,涉案借記卡協議中所約定的關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髮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在本案中並不適用。

近日,彭水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銀行應當對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李先生被盜刷的13萬餘元由銀行全額“買單”。

此案的主審法官提醒持卡人,平時在公共場合刷卡消費時應保管好密碼。如果發生類似事件,當事人首先應保存銀行發送的短信提醒,併到距離最近的銀行或自動存取款機進行存款或取款業務,保留操作記錄,留存好真實的銀行卡與您未分離以及您本人及卡所在位置的證據。其次,馬上到銀行窗口或通過電話的方式辦理掛失業務,併到公安機關報案。法官還提醒,對於銀行而言,在接到儲戶反映的類似情況時,應第一時間調取和保管證據,這既是對儲戶負責,也是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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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張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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