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退休年齡的老年人再就業發生“工傷”,是否成立“工傷”?

關於我們國家退休年齡的規定,目前是男60週歲,女55週歲,女幹部55週歲,特殊情況除外。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而一般的觀點是,只要過了退休年齡,你再就業,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就不成立勞動關係,如果在勞動過程中受有“工傷”,則不成立工傷,不能從工傷的角度進行索賠。

而現如今,比如在農村,因為子女在城市工作,很多這些子女的父母,就來到城市生活。而這些差不多一輩子在農村勞作慣了的“農村人”,他們閒不下來。於是,他們就在城市裡找一些不需要多少技術含量的工作來做,比如保潔、保安等。

這些老年人,他們與保潔公司、保安公司之間的關係,跟其他的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沒有本質上的區別,都是一方提供勞動,一方支付報酬並實施管理。但就是因為這些老年人過了所謂的退休年齡,所以這種關係不被認為是勞動關係。

但在現實實踐中,這些老年人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的事件卻屢見不鮮,但因為是這種情況,所以,不僅僅這些老年人自己,包括用人單位,深圳社保工傷認定部門,均認為這種情況不屬於“工傷”,雖然是“工作中”所受的“傷”。

筆者去年就做了一宗這樣的案件,當事人就是在一家保潔公司從事保潔工作,但在上下班途中不幸發生其負同等責任的交通事故,這種情況如果不是因為當事人是過了退休年齡,應該百分百被認定為“工傷”。

但就是因為當事人已經過了退休年齡,所以這個案件在辦理工傷認定的時候還是頗費周折。筆者在之前的文章裡也寫過,當時去社保工傷認定科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窗口工作人員一聽說已經過了退休年齡,直接就說這種情況不構成工傷,就要攆人走。

但已經做了充分準備的專業的經驗豐富的筆者又豈是那麼容易打發的,筆者不客氣的立場堅定的不卑不亢的當場就給她“普法”。窗口工作人員還算“通情達理”,她後來讓去找她們工傷認定科的領導。

後來,這個工傷認定流程就持續往前推進,雖然還是坎坷不斷。而今天,終於收到了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寄來的《深圳市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已經過了退休年齡的我當事人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所受到的不屬於其負主要責任的傷害,屬於“工傷”。

過了退休年齡的老年人再就業發生“工傷”,是否成立“工傷”?

當然,這個工傷認定流程走下來,筆者說起來好像有點“輕描淡寫”、“波瀾不驚”,但實際上還是很不容易,它極其考較我們的專業、經驗、恆心、意志。

所以,如果讀者朋友,或者你們的親戚朋友遇到類似的事情,最好求助於專業的人士,這整個過程中的“艱難險阻”,不是說隨便教你一下,你就能會的。

當然這個勞動爭議案件,拿到這個工傷認定的結果,不過是“萬里長城”,剛剛才走一段路,這未來的路還長著呢!當然,這“工傷”的“認定”,是前提,也是根本。否則的話,那就沒有後面的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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