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強迫賣淫、打死”,是未成年人作案也不可輕縱

據新京報報道,21日,一段“陝西神木15歲少女被數名同齡人強迫賣淫後被毆打致死”的消息引發關注。網傳消息中涉事少女的家屬確認,女兒劉雨(化名)9月22日以送書為名離家出走後至今未歸,11月20日,警方通知他們去辨認屍體。

22日,神木市公安局政工室有負責人對新京報記者證實,當地的確發生了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但案件還在調查中。23日,神木市公安局一民警答覆家長疑問時稱,網上流傳信息真實,系神木市公安局向榆林市公安局彙報案情時流出,“只是時間不對。”

回看那段“不知是誰洩露了”的消息,其中曝出的犯罪細節讓人觸目驚心。幾名犯罪嫌疑人先是帶被害人劉雨“去金鵬商務賓館賣淫”,“後因嫖客不滿意”,被多人“衣服脫光後”,“輪流用皮帶、拳腳、磚頭”“進行長達數小時的毆打”,導致對方死亡,其後又實施了“屍體肢解”和“掩埋”。

“少女被強迫賣淫、打死”,是未成年人作案也不可輕縱

如此殘忍而熟練的犯罪手段,即便是在成年人犯罪團伙中也鮮有耳聞。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六名嫌疑人均為劉雨同齡人,年齡在14-17歲之間”。

這種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情況,其實正是公眾所擔憂的地方。根據我國刑法規定,14至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法律所規定的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16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雖然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但作為未成年人,享有“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的立法寬宥。

這就意味著,即便是罪行查證屬實、法庭判定有罪,那些對同齡人實施了殘忍犯罪的未成年人,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寬待”。在此之前,就出現過未成年人實施惡性犯罪卻得到“寬容”的報道,一度連強姦犯罪也能“冰釋前嫌”。

正因如此,在微博跟帖中,很多人擔心,這些手段殘忍的未成年人作案團伙又被“從寬處理”,得不到足夠的懲戒,“未成年人保護法又變成未成年罪犯保護法”。這是基於對這起案件中多名作案者惡性犯罪的憤慨,也起於對受害人的同情,擔心她及其家人遭到“二次傷害”。

讓公眾更加擔憂的,還有該案透露的有限信息,有可能僅是眾多罪行的“冰山一角”。比如,慘遭不幸的劉雨是不是唯一的受害者,還有沒有更多的犯罪事實?這些犯罪嫌疑人是多人偶爾實施共同犯罪,還是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強迫他人賣淫是單次犯罪,還是長期所為?這些有待查證的情況,不僅直接影響法庭的定罪量刑,更能勾勒出一幅真實而冷酷的未成年人犯罪圖像。

從立法上保護未成年人,是法治文明演進的象徵,但寬容並不代表縱容。針對很多心智已趨成熟的未成年人犯罪手段聳人聽聞等現象,學界業界提出了很多辦法: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如參照我國臺灣地區,公安機關專門的少年警務介入、專門的社工組織矯正、刑事司法階段檢察院和法院幫扶銜接等。

這些有待討論,但無論如何,就這起個案而言,對於那個慘遭不幸的無辜少女,希望法律應當給出一個正義而響亮的答案,讓踐踏人性的違法犯罪者受到嚴厲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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