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警出於“好心”插手經濟糾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1月25日,有一個叫王某1的人,向B分局經偵支隊報案,舉報說馬某詐騙他人民幣1600萬元,用這個錢與一個叫劉某的人一起非法倒賣銀行承兌匯票。

B分局當天受理了這個案子,郭祥是該案承辦民警。

11月28日,劉某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刑事拘留。劉某很想出去,劉某的律師就為劉某申請取保候審。

在此期間,辦案民警郭祥明明知道劉某與王某1之間是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仍然“好心”幫助王某1查詢劉某的財產信息,查詢到以後,將信息透露給了王某1,並將王某1的電話號碼提供給劉某的律師,讓劉某的律師與王某1商談賠償事宜。

郭祥“積極”地給雙方做工作,並指使輔警孫某協助雙方辦理了銀行卡,監管賠償資金,促使劉某與王某1達成了“劉某給付王某1房產、錢款,王某1同意公安機關立即為劉某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等內容的協議。

到了來年的1月3日,區人民檢察院對劉某作出了“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的決定,同一天,B分局以“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為由,決定對劉某取保候審。

接下來,郭祥單獨把劉某從看守所帶到了自己的辦公室,還事先將王某1也叫到辦公室。

郭祥沒有把取保候審的原因告訴劉某,而是繼續要求劉某履行與王某1達成的協議,並要求劉某將她的房屋裝修款賠償給王某1,同時將保管的存有劉某繳納的95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交給雙方辦理向王某1轉款手續。

後來,在劉某不願意將自己的房產過戶給王某1時,郭祥再次要求劉某履行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這個劉某為了辦理取保候審,只好將名下位於T市B區1-1號房屋和人民幣105萬元交付給了王某1,。

這樣地辦下來,劉某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

這年的10月16日,T市人民檢察院對劉某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一轉眼,劉某就向T市政法委舉報了郭祥,市檢察院就電話傳喚郭祥來接受詢問。

郭祥就此被刑事拘留。

檢察院指控郭祥濫用職權,給劉某造成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郭祥承認自己插手經濟糾紛這個事屬實,對公訴機關指控自己犯濫用職權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覺得自己主觀惡性小,自願認罪,請求法院對自己適用緩刑。

法院很嚴肅,說郭祥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插手經濟糾紛的行為致使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不宜適用緩刑,依法

判處郭祥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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