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賭吃屎致人死亡,被判“賭博吃屎致人死亡罪”獲刑15年!


男子打賭吃屎致人死亡,被判“賭博吃屎致人死亡罪”獲刑15年!

友情提醒:今天分享的案例口味有點猛,胃口淺者慎看。

案情背景

該案發生地點在雲南昆明,時間是上世紀70年代代初期,當時,國家根本沒有《刑法》,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辦案參考。沒有經過任何法律培訓的人,照樣可以做法官辦大案,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受當時環境限制,定罪量刑的隨意性很大,如刑法的趣味分享的因“夢奸罪”獲刑的案例,罪名全由法官創造,量刑全憑法官臆斷,發生了一起起荒唐奇葩案件:


有甲乙兩個年輕工人,其中甲家裡有點小錢,買了塊上海牌手錶。(當時經濟不發達,有塊上海手錶,是很不得了的事情,跟現在女同志有個LV包包差不多),甲有一天無聊,跟朋友乙打賭,說:你如果把路邊那坨屎吃了,我就把手上的上海表扒給你!乙一聽,還有這麼好的事,二話沒說,就把路邊那坨屎吃了……”乙吃完,就對甲說,把表給我吧!這個時候,甲反悔了,他沒想到乙會真把屎吃了,只好賴賬不給。乙火了,要打甲。甲只好說,那我也吃一坨屎,就當還你吧,於是忍著噁心,也吃了路邊另外一坨屎。倒黴的是,乙吃的是新拉出來的屎,所以沒事。而甲吃的是陳年舊屎,有毒,當時就不行了,送到醫院時,人已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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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經過

人命關天,出了人命案子,單位當然不會放過乙,把他扭送到了公安機關。但是,當時法律不完備,沒有通行的刑法典,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共3個單行刑法條例以及一本辦案參考《刑法草案》,除此之外,刑法領域再無別的法律法規,當時的法院判案,如罪行無涉這三個《條例》,判決書上就直接填寫判決結果:罪名和量刑,沒有任何援引的法律依據。法官翻遍當時所有的法律資料,始終找不到乙定罪量刑的依據。但甲乙打賭確實造成甲死亡的後果,乙要對甲死亡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後,終給乙定下了:賭博吃屎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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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看法

乍一看到此案例,筆者忍俊不禁,但笑過細想,在當時的特殊背景下此案真實發生亦不為過。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刑法》直到1979年才頒佈,1980年實施。現行通用《刑法》是1997年修訂,至今共頒佈了十部修正法案。

左傳有言: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意為法律如果不公佈的話,它的威力是無窮盡的。造成該案的原因正是刑不可知。

以現行法律來看,打賭致人死亡的,如果存在致人死亡的故意或者過失的,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反之,如果既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那麼則是意外事件,不構成刑事犯罪。

在本案中,乙主觀上明顯不具有故意(吃屎完全是由甲自先挑起,乙亦沒有讓甲去吃屎),主觀上也不具有過失(誰能料到吃屎能致人死亡?),該案應是一起意外事件,甲不構成犯罪。

但是,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並不代表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現行《侵權責任法》,乙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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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在罪刑法定的今天,上述錯案應不會再發生,也不允許再發生,任何一個冤假錯案都是對人權、對法律的極度踐踏。相信我國的法律會越來越完備,法治也會越來越進步。

差點忘了告訴網友們:所幸,該案在80年代平反錯案時由一位老法官進行了糾正,乙恢復了自由。正應了那句話: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最後囉嗦:你猜,乙還敢與人打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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