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承攬工程,濟南一包工頭向徵地辦主任行賄46萬,被判……

为承揽工程,济南一包工头向征地办主任行贿46万,被判……

自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某先後多次向時任山東省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歷城分局局長、濟南市徵地辦公室主任宮某(已判刑)行賄共計46萬元。

日前,濟南市中級法院經審理,維持被告人胡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的一審判決。

據胡某供述,自2006年,其通過他人認識了宮某,後中標了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歷城分局的工程項目。2007年,為表示感謝,胡某曾向宮某贈送購物卡,宮某沒有收,並稱以後需要再找其幫忙。2009年10月,宮某以女兒在北京買房為由,向胡某索要30萬元。胡某考慮宮某對其幫助不少,以後也能多給其工程,遂將30萬元匯至宮某女兒賬戶。隨後不久,在宮某的幫助下,胡某先後以德州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禹城市某安裝公司的資質承攬了歷城區西營鎮、柳埠鎮、王舍人鎮等多個土地整理工程。其間,為感謝宮某的幫助、承攬更多工程和儘快結算工程款,胡某又先後在

2011年至2017年的春節、2013年至2016年的中秋節,利用節日期間走訪的機會,每次給宮某送去1萬元現金,共11萬元;在2012年宮某女兒結婚、2014年和2017年其女兒生兩個孩子以及2016年宮某父親去世時,共送給宮某現金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

被告人胡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遂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人胡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宣判後,胡某以“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積極繳納罰金,一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濟南市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胡某因被索要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時已獲得不正當利益;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原審法院認定其行為均構成行賄罪是正確的。原審法院根據胡某的犯罪事實及如實供述等量刑情節,已對其從輕處罰並判處緩刑,上訴人胡某及其辯護人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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