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快訊!臨沂一青年持刀搶劫!被判

快訊!臨沂一青年持刀搶劫!被判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11987********,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工,山東省沂南縣人,住山東省臨沂市沂南縣**鎮**村**組**號。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搶劫罪,於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臨沂市羅莊區**莊**路**路交匯處西約100米的陷泥河橋上南側,手持水果刀頂在被害人史某某腰部,劫取史某某OPPOR9S手機一部,並用刀劃傷史某某的右手中指及環指。經法醫鑑定,史某某的損傷為輕微傷。經羅莊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搶手機價值人民幣11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勘驗筆錄;現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物證;鑑定意見;視聽資料;書證;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史某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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