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稱老年代步車非機動車,被判“退一賠三”,無證駕駛可拘留

中國之聲微博4月27日報道,近年來,越來越多名為“老年代步車”的電動四輪車穿梭在大街小巷,備受一些中老年人的“青睞”。這種看起來介於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的車型,有的已經納入機動車範疇,如果上路則需和駕駛機動車一樣辦理相關手續。

北京房山的趙先生在某電商平臺購買了一輛老年代步車,電商客服表示“電動車不是機動車”“不需要駕照,不需要上牌”。2018年7月,趙某以商家在銷售過程中刻意對車輛性質進行隱瞞,對其造成誤導,構成消費欺詐為由,將車輛的生產廠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令該公司“退一賠三”。近日,二審法院支持了趙某提出的“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銷售欺詐如何認定?老年代步車上路如何規範?

商家銷售過程中故意隱瞞車輛屬性,構成欺詐行為

去年4月,北京房山消費者趙某在某電商網站金多米官方旗艦店訂購了一輛四輪老年代步車,付款29800元。金多米公司向趙某交付涉案車輛的同時,也向其交付了《合格證》與收據。《合格證》載明瞭“車輛製造企業名稱”和“車輛製造日期”等信息,其上還顯示“本產品經過檢驗,符合《低速電動代步車標準》的要求,准予出廠,特此證明”。

趙某表示,他在購買涉案車輛過程中,就車輛信息與金多米公司客服在網上進行了溝通,但客服表示“這款電動車不是機動車,屬於低速代步車,最高時速不超過50公里,不需要上牌,駕駛也不需要駕照”。但趙某收到貨物後,發現發票上顯示貨物名稱為“機動車、電動四輪”。

電商稱老年代步車非機動車,被判“退一賠三”,無證駕駛可拘留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分析,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電動四輪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等,車輛上牌後才有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4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該車如果被認定為機動車,就應當辦理牌照及相關機動車相應手續,並符合機動車相關上路行駛的管理規定。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B7258-2004)規定,汽車為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包括整車質量超過400kg的三輪車輛。業內專家表示,本案中該四輪車不屬於電動自行車及非機動車的範疇,而應被認定為機動車。

該案件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金多米公司銷售過程未告知車輛屬性,合格證標註的廠家“山東德州金多米電動車”屬於虛構,其行為構成欺詐。但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這類電動車不辦理牌照、不

交納保險、所謂“上路違章不受處罰”等情況,所以一審法院僅判決支持退貨退款,不支持增加三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告訴中國之聲記者:

“本案中,​京東商家金多米公司銷售過程中故意隱瞞車輛為機動車的屬性,告知消費者車輛為電動車而非機動車,無需辦理牌照即可上路。消費者購買此商家車輛也著重關注了車輛的屬性以及是否需要辦理牌照,車輛上路的手續辦理是否方便等信息,經商家明確無需辦理牌照後,才做出購買此車輛的意思表示。據此可認定,商家金多米公司在銷售中實施了欺詐行為才致使消費者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趙某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金多米公司銷售涉案車輛時,故意隱瞞涉案車輛的機動車屬性,而涉案車輛是否具有機動車的屬性、是否需要上牌、駕駛涉案車輛是否需要駕照以及涉案車輛的生產者是否具有相關生產資質等事實對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涉案車輛具有重大影響,而且具有一定專業特性,不屬於日常生活的常識。最終,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作出改判,終審判決全部支持趙某提出的“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判令除退貨退款外,向趙某支付三倍賠償金89400元。

“老年代步車”生產、銷售處在是否合法的灰色地帶

中國之聲記者調查發現,儘管目前涉事企業的待售車輛已經從電商平臺下線,但不少同類型的老年代步車仍然可以在線上線下各銷售平臺看到。老年代步車上路如何規範?

電商稱老年代步車非機動車,被判“退一賠三”,無證駕駛可拘留

近年來,各大城市街頭巷口時常出現老年代步車的身影,75歲的王師傅告訴記者,對於老年人而言,這樣的需求是客觀存在。

王師傅:“從背街小巷出去要走比較長的一段路,有些老年人腿腳都不好了。”

這類車輛的車身窄而高,底盤輕,穩定性極差,在行駛中容易發飄、傾斜;剎車構件的設計多采用抱剎,要用很大力量踩到底才能剎住。不少“老年代步車”經營者為了利益最大化,採用質劣價低的零配件,車身外殼往往使用玻璃鋼,稍快速度的撞擊就可能使車身發生嚴重損壞。

以前述案件中的金多米公司為例,許多生產老年代步車的企業,並沒有相應的生產資質。判決書中顯示,涉案車輛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產品目錄中無信息,不符合機動車註冊登記條件,不能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事實上,不少“老年代步車”的生產、銷售也遊走於合法與不合法的灰色地帶。

杭州市下城交警大隊石橋中隊民警吳龍明表示,看似方便快捷的“老年代步車”,在實際的道路行駛中存在明顯的交通安全隱患。

吳龍明:“他裡面沒有安全帶,這個車在路上行駛的時候極易發生交通事故,(這個車)方向容易跑偏的,底盤比較高,車身窄,重心不穩。”

民警提醒,對於查獲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處2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

加強低速電動車的規範管理和清理整頓

電商稱老年代步車非機動車,被判“退一賠三”,無證駕駛可拘留

因不符標準,也缺乏監管,導致老年代步車亂象叢生,為交通安全埋下隱患。2018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已聯合印發《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確,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於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多數產品屬於道路機動車輛,但生產使用未納入機動車管理體系,產品制動、轉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近年來,部分地區出現低速電動車大規模生產使用情況,其無序增長加劇了城市擁堵,由其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態勢,嚴重影響城市綠色交通、慢行交通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低速電動車清理整頓工作,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加強低速電動車規範管理。

(原題為《電商稱“老年代步車非機動車”被判“退一賠三” 無證駕駛可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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