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面虎」老賴裝窮不履行,被判「拒執」忙還款

2016年7月12日,原告某紡織公司與被告劉某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劉某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某紡織公司貨款843628元及利息。因被告劉某未按判決確定時間履行,申請人河南新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9月20日向新野法院申請執行,新野法院於同日立案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通過郵遞方式向劉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因聯繫方式、地址有誤,均被退回。2016年9月26日,執行法官通過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線索,親自前往劉某居住地廣東省英德市水邊鎮,依法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並責令其三日內履行義務,劉某對判決書確定的還款數額843628元及利息無異議,並“真誠”地說:“店已經轉讓給別人了,我就是個打工的。住房是租來的,卡上也沒錢。法官,要不要我把卡號寫給你,只要卡上有錢,你們隨便劃。”劉某看似配合執行工作,“臉好看”,實則陰險狡猾,“事難辦”,原來執行法官早在面見劉某之前,就在其住房及工作區域附近暗中觀察過劉某,明顯是一副“大老闆”做派,為避免打草驚蛇,執行法官沒有過多追問,但打算繼續暗中偵查。

經過多方調查,劉某在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經營著一個布行,該布行成立於2009年7月20日,從事紡織品零售業,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報告均已正常提交,目前該布行生產經營正常,劉某自認布行每天可出售10000米布,每米利潤約0.5元,執行法官於2016年9月26日在金斯布行營業場所向劉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時,也看到該布行展示有大量布料,價值約100餘萬元。但劉某聲稱該布行系另一布行老闆馬某產業,大部分佈匹均系其提供,自己只是馬某聘請的經理,每月領工資5000元。但經執法法官調查顯示,劉某所在布行為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經營者為本人。經走訪調查,該布行的客戶證實布行老闆確係劉某,劉某的布行生意甚好,且出口業務利潤很大,劉某最近從自己手裡購貨六、七十萬元,均是現金交易,且馬某也經常從自己處買布後每米加價0.2元左右直接賣給劉某,兩者之間顯然是買賣關係,並非合夥或是投資關係。並且該布行的員工證實,該布行經營者確係劉某,近期仍先後出資現金100多萬元向多家布行購買坯布,劉某事前已告知過工人對外要稱該布行老闆是馬某,並且委託他人照看生意,不再親自打理布行,可見其反偵查意識很強,但還是逃不出執行法官的火眼金睛。

2016年11月10日,新野法院執行幹警與廣東省廣州市曾城區新塘鎮大墩派出所幹警配合,在休閒會所找到了劉某,並對其實施司法拘留15日。在實施拘留時,發現劉某駕駛有白色寶馬車一輛,經詢問,其自認該車登記車主為馬某(劉某妻妹),系劉某從馬某名下的銀行賬戶中刷卡,以268000元的價格購買,所用的馬某的銀行賬戶亦系其布行日常經營所用賬戶,該賬戶上的款項均系該布行所有。

以上種種行為,很明顯是劉某在執行前後轉移、隱匿財產。但劉某仍然不肯承認事實,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於是新野縣公安局以被告人劉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出立案決定。得知公安機關立案後,劉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於2016年11月24日支付申請執行人40萬元貨款,並就餘款達成了履行協議。

新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書有能力執行而通過轉移、隱藏財產的方式拒不執行,並在法院採取拘留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考慮到被告人劉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主動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履行了全部民事賠償義務,在案件審理中能夠當庭認罪、悔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有能力履行判決義務卻妄圖通過隱瞞、說謊來逃避義務,最終只能走上犯罪的歧途,自食惡果。在這裡溫馨提示老賴們,司法拘留並非法院執行的“最後辦法”,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後果很嚴重,儘早履行才是人生正道!(決策探索雜誌 記者劉振偉 通訊員趙曉東 張朝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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