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警出于“好心”插手经济纠纷,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1月25日,有一个叫王某1的人,向B分局经侦支队报案,举报说马某诈骗他人民币1600万元,用这个钱与一个叫刘某的人一起非法倒卖银行承兑汇票。

B分局当天受理了这个案子,郭祥是该案承办民警。

11月28日,刘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刘某很想出去,刘某的律师就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办案民警郭祥明明知道刘某与王某1之间是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仍然“好心”帮助王某1查询刘某的财产信息,查询到以后,将信息透露给了王某1,并将王某1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刘某的律师,让刘某的律师与王某1商谈赔偿事宜。

郭祥“积极”地给双方做工作,并指使辅警孙某协助双方办理了银行卡,监管赔偿资金,促使刘某与王某1达成了“刘某给付王某1房产、钱款,王某1同意公安机关立即为刘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等内容的协议。

到了来年的1月3日,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决定,同一天,B分局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为由,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

接下来,郭祥单独把刘某从看守所带到了自己的办公室,还事先将王某1也叫到办公室。

郭祥没有把取保候审的原因告诉刘某,而是继续要求刘某履行与王某1达成的协议,并要求刘某将她的房屋装修款赔偿给王某1,同时将保管的存有刘某缴纳的9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交给双方办理向王某1转款手续。

后来,在刘某不愿意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王某1时,郭祥再次要求刘某履行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这个刘某为了办理取保候审,只好将名下位于T市B区1-1号房屋和人民币105万元交付给了王某1,。

这样地办下来,刘某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这年的10月16日,T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一转眼,刘某就向T市政法委举报了郭祥,市检察院就电话传唤郭祥来接受询问。

郭祥就此被刑事拘留。

检察院指控郭祥滥用职权,给刘某造成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郭祥承认自己插手经济纠纷这个事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觉得自己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自己适用缓刑。

法院很严肃,说郭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不宜适用缓刑,依法

判处郭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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