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次充好,被判“退一賠三”

博法律師說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王某到劉某經營的手機店購買手機,王某看中一款手機,雙方商定售價2498元,王某按約定給付價款人民幣2498元后,劉某拿給王某一款和王某看中的外形大小、顏色一樣的手機,同時向王某出具了收款收據。回家後經仔細閱讀相關隨機說明書等材料,發現所買的手機不是之前選中的手機。王某立即趕到手機店,要求更換,卻遭到劉某拒絕,王某要求退貨,劉某也不同意。王某將劉某及其經營的手機店起訴至定遠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賠三”。

商家以次充好,被判“退一賠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因此法院支持王某要求劉某退款並賠償3倍價款的請求。

商家以次充好,被判“退一賠三”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經營者有欺詐行為
適用本款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欺詐行為既可是積極的行為,也可是消極的行為。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可分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欺詐和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的欺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就是虛假陳述,如將劣質品說成優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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