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懸賞!張金生!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

懸賞執行公告

(1999)興執字第454號

本院在執行(1999)興執字第454號案件中,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提出懸償執行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5條之規定,特發佈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張金生,男,漢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南寧市興寧區人民路北一里305號,身份證號碼45010219660821XXXX。

執行懸賞!張金生!

執行標的:10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舉報被執行人藏匿、轉移的財產線索使得案件得以執行的,按執行到位數額的5%給予獎勵。

本院將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舉報聯繫電話:0771-2440906(陳法官)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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