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1999)兴执字第454号
本院在执行(1999)兴执字第454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悬偿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金生,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305号,身份证号码45010219660821XXXX。
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按执行到位数额的5%给予奖励。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771-2440906(陈法官)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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