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沒花借款也需還錢

「执行」没花借款也需还钱

▉沒花借款也需還錢

“這筆錢如果我花了,我砸鍋賣鐵也會還的,這筆錢我根本就沒有見到,你們憑什麼讓我還。”昏暗的燈光下,被執行人李某聲嘶力竭,情緒激動。這已經是執行幹警第三次到李某家中敦促其履行還款義務。

被執行人李某與申請人王某同村居住,2016年2月份,借款人朱某從申請人王某處借款50000元,朱某收到現金後,當即給申請人王某出具一枚50000元的借據,同時被執行人李某與王某簽訂保證合同,由李某對上述50000元借款的償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朱某外出務工,無法與之取得聯繫,遂王某到法院起訴李某,要求其償還上述借款。此案經扎魯特旗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判令李某給付上述欠款。此案現已進入執行程序。

無奈之下,執行幹警只好對被執行人李某採取強制拘傳措施。在執行幹警的耐心勸導和威懾下,李某認識到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履行了還款義務。

法官說法

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有權決定只起訴保證人或債務人,也可以將保證人和債務人一併起訴。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責任。

撰稿人:佟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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