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打官司的“最後一關”

耗費了大量的精力,您的官司終於打完了,您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這時,您可能會長舒一口氣:“總算贏了!”這裡,我們提醒您,官司打贏了,並不意味著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已經實現了。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履行,即:對方當事人自動履行了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另一種便是執行。執行又稱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如果對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義務,您就要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比如朝陽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後,您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後,您要申請執行,只能向朝陽區法院提出。

另外,提醒您注意申請執行的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向法院申請執行,您應該準備好下列文件:

1、申請執行書。

2、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但是有些案件可以不經當事人申請,直接將案件的生效判決移送執行庭執行。這類案件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人民法院製作的罰款決定書。

4、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書。

您向法院遞交了申請執行書,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該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強制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包括:凍結、劃撥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搜查隱匿財產;強制遷出房屋,強制退出土地等。在執行過程中,您應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執行線索,協助執行。

這裡提醒您:作為當事人,您必須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可是要動真格的了,到向您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後悔可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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