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這些都能做證據了,2020年5月1日即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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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打官司是個技術活!

有的案子在開庭前明明勝券在握,但經過庭審下來,有的當事人就心虛了。實踐當中,因為證據形式不符合規定、證據合法性等問題導致證據無效,從而觀點不被採納,最終敗訴的案件比比皆是。錄音、微信通話記錄、微信語音等等新形勢的材料能否算作證據?如何運用?

打官司,這些都能做證據了,2020年5月1日即將生效!

這些問題在今年5月1日即將生效的最高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中,都說清楚了。

該決定進一步細化並擴大了電子數據的範圍,下面這些電子數據都可以成為打官司的證據了: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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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使用上述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時,也有一些注意事項,本文選取一些最常見的問題來做解答:

1.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應當庭出示,並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

2.電子郵件,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髮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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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網頁證據,將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並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經雙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網頁紙質件,不再演示網頁。

4.電子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通常包括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阿里旺旺聊天記錄。在審判實踐中,將QQ聊天記錄進行公證,法院認定證據效力。

民事訴訟中,證據為王,如何組織好證據材料是制勝法庭的關鍵,不可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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