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这些都能做证据了,2020年5月1日即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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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打官司是个技术活!

有的案子在开庭前明明胜券在握,但经过庭审下来,有的当事人就心虚了。实践当中,因为证据形式不符合规定、证据合法性等问题导致证据无效,从而观点不被采纳,最终败诉的案件比比皆是。录音、微信通话记录、微信语音等等新形势的材料能否算作证据?如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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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在今年5月1日即将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都说清楚了。

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下面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了: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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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使用上述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也有一些注意事项,本文选取一些最常见的问题来做解答:

1.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2.电子邮件,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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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页证据,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

4.电子聊天记录,聊天记录通常包括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将QQ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法院认定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中,证据为王,如何组织好证据材料是制胜法庭的关键,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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