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打官司」之前,必知5件事|很有用

律师:“打官司”之前,必知5件事|很有用

“官司”一詞是從古到今的通俗說法,用法律語言來表述就是我們所熟知的“訴訟”。封建時代,“惹官司”或“吃官司”常被視為人生劫難;而現如今,大事、小事協商不成,便訴諸法律解決,以致於法院案滿為患。對於法官來說,審理案件就是工作;但是對於訴訟當事人來說,可能涉及到身家性命。訴訟有風險、委託需謹慎。風險,過於原則、抽象,那麼訴訟案件具體的風險是什麼,才是訴訟當事人關注的焦點。

作者丨何士林律師 山東魯寧律師事務

律师:“打官司”之前,必知5件事|很有用

一、不知道對方身份證號能不能起訴?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當事人,當被告為個人時,其身份證號是否必須要有?

其實,也不盡然。在某些時候,立案時,能提供對方姓名、家庭住址或者電話的,沒有身份證號法院一般也會受理。

難點在於,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後,當與對方聯繫,通知其來應訴時,郵寄應訴通知書或者打電話通知其領取均未成功時,很難確定被告是哪一個張三(在我國,重名的太多了)。

因此,在與他人發生法律關係時(例如:合同關係、民間借貸關係、機動車侵權關係等),及時確定、並保留對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信息),有備才能無患。

二、被告聯繫不上,又該如何救濟?

許多案件,當事人出於某種考慮,故意不簽收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對於此類案件,可以考慮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在具體的案件中,法官也會從嚴掌握公告送達的標準,通常情況下,法官會要求提供被送達人的戶籍信息,向戶籍地通過EMS郵寄應訴通知書,被退回之後才會考慮公告送達。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的時間是60天;如果對方不領取判決書,判決書也需要公告送達(時間也是60日)。

三、訴訟程序多長時間才能出判決或者裁定?

訴訟並非簡單的開庭,而是一些列複雜程序的總稱。這中間包括:立案-送達-答辯期-舉證期-開庭-判決,這中間每一個環節似乎都有時間限制,但實務訴訟中又不能完全照搬。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這也就是說,本級法院可將審限控制在12個月之內。該審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的期間。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期間、委託鑑定期間、雙方和解的期間、管轄權異議的期間都不會計算在審限之內。

以上只是法定的訴訟期間,特殊案件審限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還會延長。

因此,訴訟之前,對於訴訟所需的期限應有一個基本預期。法官是案件的主導者,期限由其掌控。但是因為法院的案件太多,法官根本忙不過來。至少,這是現階段基層法院的司法現狀。

四、案件當事人各執一詞,法官會相信誰?

訴訟案件中,常見到原、被告雙方在庭上互相指責、滔滔不絕,各說各有理,很難認定案件的真實情況。

有時候案件真實(案件本來的真實情況),並不等同於法律真實。案件真實的發展路徑是從前往後、一環扣一環、邏輯順承的關係;法律真實是從後往前,一步一步往前推、邏輯驗證的關係。一個從前往後、一個從後往前,兩者之間橫亙著巨大的認知鴻溝,而證據恰恰是橫跨鴻溝的橋樑。這是因為法官、律師並非案件的當事人,不瞭解案件的情況,其只能是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從後往前推,儘可能的還原案件事實,讓法律真實無限接近於案件真實,從而實現公平正義。

證據乃是訴訟之王,這也提醒案件的當事人,準備訴訟時,應及時蒐集、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如果盲目、衝動提起訴訟,想要先發制人,但結果往往會先發受制於人。

五、花錢請你們律師能有什麼用?

律師不是萬能的,但複雜的訴訟案件沒有律師是萬萬不能的。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應在法律的框架內盡最大努力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都是勝訴,有時還應考慮幫助當事人止損,即減少損失)。這也就決定了律師絕不應指鹿為馬、顛倒黑白、混淆是非,即使有小部分律師通過勾兌短時間達成了某種效果,但最終還是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既然律師不能讓案件“夢想成真、萬事如意”,那麼問題來了,花重金聘請律師的意義何在?

其一,客觀、理性、全面的分析,提出解決方案。律師會根據委託人對事實的描述及現有的證據材料,提出一到兩種解決方案,幫助委託人作全面、客觀、理性的分析,而後由委託人決斷、選擇,律師就是把委託人決定的訴訟路徑儘可能走向成功,僅此而已;

其二,蒐集、固定、保全證據。根據委託人對案情的描述,幫助委託人蒐集、固定、保全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確保各證據之間邏輯自洽,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來證明待證事實。只有前期固定好證據材料,才能在訴訟中知彼知己、百戰不殆。

如果律師在案件中大包大攬、肆意允諾,甚至承諾辦不成退費,那麼恭喜你,你遇到了“對的人”。退一步來看,即使案件真的敗了,退回一部分費用對律師也無所謂,但是對於委託人自己來說,那才是徹徹底底的敗訴。

五、結語

專業的人,辦專業的事,訴訟也是一樣。影響案件審判結果的因素有很多,這也就倒逼訴訟當事人穩紮穩打、步步為營(贏),才能在最終的結果中立於不敗之地。

作者:@易辯--何士林律師,個人微信號:Hsl668521,執業于山東魯寧律師事務所,刑法學碩士,擅長刑事、民商事、金融等的訴訟、企業法律顧問、勞動人事仲裁等法律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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