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注意:這8大民事案件法院不會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民事訴訟法管轄問題的重要內容,受理範圍和不予受理的範圍就像是硬幣的兩面,構成了民事訴訟管轄的完整體系。


生活中,法院不予受理有很多種原因,比如因為主體資格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法院無管轄權等等。不予受理案件意味著民事訴權的無法實現,但是並不絕對,也有的案件因為欠缺某些條件等條件成就後法院仍會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該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1.原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後,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原告起訴時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打官司?注意:這8大民事案件法院不會予以受理

4.重複起訴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構成重複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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