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注意:这8大民事案件法院不会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的重要内容,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就像是硬币的两面,构成了民事诉讼管辖的完整体系。


生活中,法院不予受理有很多种原因,比如因为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法院无管辖权等等。不予受理案件意味着民事诉权的无法实现,但是并不绝对,也有的案件因为欠缺某些条件等条件成就后法院仍会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该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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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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