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遺留房屋被賣 遠嫁臺灣女子決定回鄉“打官司”

兩年前,遠嫁臺灣的自貢女子許蓉回鄉探親時,意外得知父親去世後留下的一套房屋被哥哥私自出售,不僅房款母親分文未得,在其出示的“公證書”中,更是將作為繼承人的自己排除在外,經多次詢問仍未得到滿意答覆後,其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許蓉介紹,父親許忠是貢井鹽廠職工,母親胡芬在街道企業工作,兩人育有兩男三女,由於家裡人口眾多,父母早些年很是辛苦,好不容易將兒女撫養成人,然而,人有旦夕禍福,父親還未享受兒孫繞膝之樂,便於九六年因病去世。

父親去世後,留下貢井區筱溪街伍家坡的一套住房,母親則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小兒子時隔五年去世後,母親為貼補家用,便利用該房屋開起了雜貨鋪,雖說收入不高,但總能減輕兒女的負擔。

許蓉說,當時,自己尚為無線電一廠職工,與前夫離婚後,獨自撫養孩子,條件很是艱苦,加之,工廠不景氣,為維持生計,自己便停薪留職,獨自前往深圳務工,在此期間,認識了現任丈夫,並於父親去世兩年後,遠嫁臺灣,且定居當地。

定居臺灣後,許蓉便極少回到內地,兩年前,其回鄉探親時,母親無意中說道,父親留下的房屋已出租,許蓉便隨口詢問租金幾何,不料,母親根本無法回答,且表示自己並未拿到房租費。

為此,許蓉找到姐姐詢問,才得知該房屋已在六年前以七萬六千元的價格出售。父親留下的房屋被出售,母親尚矇在鼓裡,自己也毫不知情,許蓉很是氣憤,她多次找到哥哥詢問,但其出示的證明,更是讓許蓉氣不打一處來。

許蓉說,哥哥出示的“死者及繼承人情況說明”複印件中,死者子女的基本信息中,唯獨沒有自己,“也就是說,在這個說明中,自己被排除在父親子女之內,”她說,在另一份“公證書”複印件中,其申請人也僅有母親及兩個姐姐和一個哥哥。

在該“公證書”複印件上,寫明:“據申請人聲稱,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未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亦無非婚子女、收養子女,未簽定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申請人對以上聲稱內容均無爭議,截止本公證書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處提出異議。”

在另一段中,則寫有,被繼承人許忠的父母均已分別先於其死亡;被繼承人的配偶至今未婚,許忠與胡芬共生育有四名子女,另一子已死亡,且一直未婚無子女,也未收養子女。

許蓉大感意外,其一,父母共生育有五名子女,為何公證書將自己排除在外?其二,二哥雖已死亡,但已婚,且留下一子,為何將此信息隱瞞?據此,她認為“公證書”內容有失偏頗,應該予以廢除。

許蓉為此找到哥哥和姐姐詢問,然而,得到的答覆是,自己已遠嫁臺灣,戶口也已不在內地,這些年,少有回到自貢,沒有盡到贍養母親的責任,所以不應具有繼承權。

許蓉說,雖說自己遠嫁臺灣,沒能在母親身邊盡孝,但是,父親留下的房屋出售後,母親則一直和自己的兒子居住在同興路自己的家中,由於是老舊小區,考慮到母親上下樓不方便,自己還於五年前在水岸豪庭購買了一套電梯公寓供母親居住,“而且,自己雖然出嫁,但是仍應有繼承權。”

胡芬介紹,以前,兒女告訴自己房屋是用於出租,現在知道已經出售,感覺很意外,“我根本一分錢都沒拿到,房子是老頭留下來的,不論如何都是一份念想。”許蓉說,在自己多次追問後,哥哥表示,租金和出售房屋所得款項其並未私自佔有,僅是幫母親暫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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