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的“一手現房”,竟已被人住了6年多 法官提醒購房者,應實地瞭解房產情況

買的所謂“一手現房”,沒想到卻是6年前建好的“舊房”,且已有人入住,東陽的周小姐碰上了這樣一件買房糟心事。

去年6月,周小姐想買一套房產用於投資,在中介小劉的推薦下,周小姐打算購買一套桐廬的房產,面積20平方米,聲稱是一手現房。準備簽訂合同時,周小姐提出要實地看房,但是小劉和售樓處工作人員只是帶周小姐看了樣板房,並稱樣板房和實體房一樣。基於對小劉的信任,周小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一次性付清了35萬元全款。小劉保證,三個月內周小姐便可拿到產權證。

然而半年過去了,產權證還是沒辦下來。覺得不對勁的周小姐便前往樓盤實地查看,當看到自己所買的房子後,周小姐當下就驚呆了——這套房子不僅裝修過,還住著人。周小姐瞭解得知,該住戶是2012年從開發商手中將這套房子租下來的。周小姐頓時醒悟,原來自己買下的房子並不是新房,早在2012年就已建成。

周小姐找到中介要說法,中介辯稱,他們所說的“一手現房”只是法律意義上的一手現房,是指並未出售過的房產,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第一手新房。周小姐提出退還購房款,並進行了維權。

周小姐在收到購房退款以後,中介小劉要求她退還自己墊付的1.6萬元返點。小劉稱,當初為了做成這單生意,自己曾將部分中介費讓利給了周小姐。而周小姐認為,自己在維權退款過程中損失不小,因此拒不退還,於是兩人鬧上了法庭。

4月11日,在東陽市法院巍山法庭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小劉將1.6萬元用於補償周小姐的損失,不再追討。

法官解釋,根據合同法第425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辦法官認為,中介小劉隱瞞房子的情況,或確實未對房源進行全面瞭解,存在過錯;但周小姐作為購買人,也有疏忽,應在購房前深入瞭解房產情況。法官提醒,房產交易涉及金額較大,購房者應全面、準確地瞭解房產信息,而不要盲目輕信中介、開發商的說法,應儘量實地看房,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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