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如何判定房屋的居住或經營性質?

徵地拆遷,居住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的補償範圍和標準不同。主要區別是停產停業損失,具體包括被徵收一方的直接利潤損失和因搬遷產生的費用。很多被拆遷人遇到過這種情況,房屋一直用於商業經營,但是補償時被按照居住用房來補。那麼,應當如何判定房屋的使用性質呢?

徵地拆遷:如何判定房屋的居住或經營性質?

一、權屬登記憑證

包括物權登記和租賃憑證,登記簿中記載了房屋性質用途。如果是公租房,出租方以內部記載的方式記錄保存的基本信息和出具的租賃憑證,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二、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情況

如果登記或者記載的信息和實際使用的情況不一致的,被徵收方可以舉證證明自己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已經取得有權機關批准並變更登記、記載。

三、多次變更用途以徵收開始時的用途為準

徵收開始前,被徵收房屋已經恢復居住用途至徵收開始的,按居住用房補償;徵收開始前,被徵收房屋只是暫停營業至徵收開始的,按經營用房補償。

四、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3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物權法》第77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以上是徵地拆遷,房屋的居住和經營性質的判斷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問題請諮詢專業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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