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亮律師:法律是對家庭暴力是怎樣認定的?

家庭暴力不僅僅是指夫妻間,還可以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這種暴力行為。為了更好的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我國已將家暴行為列入違法犯罪行為,施暴者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麼,法律是對家庭暴力是怎樣認定的?

趙亮律師:法律是對家庭暴力是怎樣認定的?

法妞網友諮詢:

法律是對家庭暴力是怎樣認定的?

趙亮律師解答: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於身體暴力的範疇;後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

因為,後這兩種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是家庭暴力中除身體暴力外的另兩種表現形式。那麼,語言暴力、性暴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來認定?語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脅、恐嚇、謾罵、挖苦、侮辱等方式來威嚇、虐待對方,造成受害一方長期在精神、心理方面產生壓力與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為滿足自己的性慾,在妻子病重、經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情況下,違背妻子意願,經常強迫其從事性行為或用殘暴的方式傷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極大損害的行為。我們知道,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對上述家庭成員所實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趙亮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趙亮律師結語:我國《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問題規定的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具體執行起來效果並不理想,加之社會救濟途徑的缺失及傳統觀念上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糾紛,是“私事”,因此對家庭暴力問題並不重視,使得許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和恐懼之中,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惡性案件也時有發生。

趙亮律師:法律是對家庭暴力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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