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哪一種“家庭暴力”是好的

2016 年 3 月 1 日我國《反家暴法》正式出臺,《反家暴法》的正式出臺使女性權益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是由於經濟因素、家庭暴力固有的社會根源和文化根源、相關立法和執法上的疏漏、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心理和性格因素,以及部分女性維權意識薄弱或維權方式不當等原因致使女性的家暴現象仍然大量存在。

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約佔70%,因此本文將從女性受害者的角度分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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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段家庭暴力都分為四個階段:出現摩擦、發生暴力、施暴者道歉或尋找藉口,最後重歸於“好”,大多數施暴者經常會用“受害者也有過錯”這一藉口自辯,然而在一個民主文明的社會,任何人都無權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家庭暴力雖然發生在私人領域,但它並不是個人隱私問題,它侵犯的是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健康權利和個人發展權利,是人權問題、社會問題更是發展問題。在家暴行為中,做錯的只有施暴者,該被指責的也只有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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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社會上影響女性受到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在於經濟因素以及文化因素。

想要改善家暴現象,首先應該轉變觀念,其次需要提高女性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提高普法宣傳教育的精準性,喚醒廣大女性的依法維權意識,然後幫助廣大女性培育法律情感,樹立法治觀念,在知法懂法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反家庭暴力法》各類救濟手段的作用。

在家庭暴力中,受暴者尋求救濟往往追求兩個結果: 一是結束家庭婚姻關係; 二是施暴者改過自新,家庭關係存續。

對於第一種情況,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案件中准許離婚的情形之一。

對於第二種情況,很多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後,念及情分以及家庭成員的關係紐帶,並不想結束婚姻關係,他們內心深處希望施暴方能改過自新,不再施暴,重新開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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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必須構建婚內侵權賠償制度。在婚姻關係依然存續的情形下,過錯方配偶對另一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是否具有實際意義,學術界觀點不一。

有的學者認為,夫妻之間的財產為共同財產,一方對另一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是否具有實際意義,相當於一個人把錢從左邊的口袋放到右邊的口袋,更沒有必要進行立法規定。

也有的學者認為,夫妻之間締結婚姻後夫妻仍享有獨立的人格權,一方給另一方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夫妻,可以直接從過錯方的財產中給予無過錯方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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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實行法定分別財產制的夫妻,賠償金從個人財產中支付。若是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又有婚前個人財產的,首先由個人財產進行交付,若個人財產不足以交付的,可以考慮從其共同財產中支付,但必須明確,此部分財產應當作為過錯一方的個人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18 條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即使在婚後獲得,也屬於個人所有。因為這些費用是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對於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而專屬於個人所有,不能屬於共同財產。因此上述賠償金應當作為過錯一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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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 2016 年 3 月 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我國第一部針對家庭暴力、保護家暴受害者的法律,反家暴法的出臺被業界普遍認為具有里程碑意義,也標誌這中國防治家庭暴力體系的形成。

法律明確了家庭暴力不僅包含身體暴力,也包含精神暴力;同時也明確了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包含在法律適用範圍內。

該法律最具特色的即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如果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危險,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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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內容有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禁止騷擾、禁止跟蹤、禁止接觸等。

法律還有其他措施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發生,如強制報告制度和緊急庇護制度等,對及時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

就上海來看,政府在推動“法入家門”的行動中擔任了重要的角色,比如加強社區宣傳,簽發人身保護令,成立反家暴庇護救助中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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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行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法入家門”,但在推進過程中也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很多情況下儘管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但法案中“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這一條例,使得現實很多情況中儘管送達了人身保護令,但是基層部門執法成本過高並且對於此類事件的監管力度也不夠完善,更重要的是並沒有明確的權責劃分還會導致“踢皮球”現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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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從很多受害人的案例中看出,在家暴的判定過程當中,舉證往往是最困難的一部分。有的受害者並沒有在受暴後的第一時間去醫院進行傷情鑑定,錯過了舉證的最佳時間。

並且這項法案剛剛施行,部分執行機關不明確,各部門分工不細化,少數基層派出所也對這些工作不瞭解,無法提供足夠的支持,最終甚至可能導致各個部門之間相互踢皮球而導致無法有效的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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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一旦想到可能會由於證據不足上訴失敗,就再沒勇氣維權了。

正如中國青年報 2017-03-02 期中提到的:“現在幾乎是全看當事人是不是害怕法律,自己配不配合執行。我擔心的是,當他們發現,觸犯了保護令,只要沒有構成犯罪,也只是受到司法強制措施,比如罰款,最多十五日以下拘留,甚至很多沒有真正執行。他們就會覺得,也沒什麼事兒嘛!這個法律的權威性就會受到質疑,保護令就真的成了一紙空文。”

政府為主,社會為輔。社會的力量也是不容小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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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反家暴法》立法比較晚,所以在社會上起到的影響力還比較弱。從社會團體組織來看,我國在反家暴領域具有影響力的組織的數量和成熟度遠不及英美。這就有了很大的發展空間,我們可以向英美學習和借鑑。

比如英美都有的“庇護所”,英國婦女救助聯合會在倫敦創辦的“婦女庇護所”,主要為被家暴婦女提供安全的暫時性生活場所、心理創傷治療和通過法律手段免費的為受虐婦女提供援助。

而美國的“庇護所”制度相對於英國的來說更健全,除上述所說外,被施暴者可以帶上未成年的孩子來庇護所一起生活,直到糾紛解決為止。

另外,美國除“婦女庇護所”之外,還有遍佈在各大學法學院中的“法律診所”,除了自願參加的大學老師和學生外,還有社會上的心理學家,他們一起在法律和心理上為受虐婦女提供幫助。

更令人稱道的是:美國好萊塢明星的對反家暴的宣傳從來都是不遺餘力,每年都會有奧斯卡級影后影帝為其站臺。

好萊塢女星艾梅伯·赫德在與約翰尼·德普離婚後拍攝了一個長達 2 分鐘的短片力挺家暴受害者,自言曾經有同樣經歷的她表示自己有責任提醒其他女性:“其實不需要這樣,你並不孤獨,我們可以作出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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