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 | 不分開撫養裁判理念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二孩撫養問題的具體運用

魯法案例 | 不分開撫養裁判理念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二孩撫養問題的具體運用

本文入選《中國法院2019年度案例》

威海市環翠區法院張村法庭副庭長 褚衍文

案件基本信息

1.判決書字號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2017)魯1002民初5519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離婚糾紛

3.當事人

原告:彭某

被告:梁某

基本案情

彭某與梁某於2010年開始戀愛,於2012年2月7日生育一子梁某天,於2013年2月2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於2016年2月8日生育一女梁某菲。雙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後因瑣事發生過爭執。梁某於2017年9月16日動手將婚生子梁某天打傷,於2017年10月11日動手將彭某打傷。雙方自2017年9月18日開始分居至今,期間梁某天跟隨彭某生活、梁某菲跟隨梁某生活。2017年11月23日,彭某訴至法院,依法解除彭某與梁某的婚姻關係;判令梁某天、梁某菲由彭某撫養,由梁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791元(按2016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1495元/年計算)至其年滿18週歲時止。庭審中,梁某請求直接撫養梁某菲,彭某亦認可梁某非常疼愛梁某菲。

案件焦點

離婚訴訟中,確定兩名未成年子女撫養歸屬時,是每人撫養一名還是由一人直接撫養兩名?雖然離婚一方實施過家庭暴力,但對其中一名未成年子女疼愛有加的情形下可否判決其直接撫養?對此,應當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這一價值選擇正確處理兩名子女的撫養問題。

法院裁判要旨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首先,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堅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也就是首先考慮的不是處於離婚糾紛中的父或母的利益而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利益,並把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作為考量撫養歸屬的裁判標準。其次,夫妻雙方系因婚姻形成的親屬關係,但是兩名子女則為具有濃厚血緣關係的同胞兄弟姊妹。梁某天與梁某菲作為年齡相近的同胞兄妹一起共同生活對於他們的健康人格的養成具有重要意義,如果一人撫養一個,雖然減輕了一方直接撫養兩名子女的經濟負擔及生活壓力,照顧到雙方均對子女撫養的需求,但是,如此判決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的雙方分離進而導致從小生活在一起的同胞兄妹的分離,這種分離是被迫性的,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人格的養成。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相關規定,梁某天跟隨彭某生活時間較長,穩定的生活環境有利於梁某天的健康成長,在雙方離婚後應當隨彭某生活,梁某菲不滿兩週歲一般隨母方即彭某生活。第四,梁某對彭某及剛滿五週歲的梁某天實施過家庭暴力,雖然其主張梁某菲由其直接撫養,但因其存在過家庭暴力情形,直接撫養不利於梁某菲的身心健康,亦不利於斬斷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綜合上述四點理由,梁某天、梁某菲應由彭某直接撫養。

對於兩名子女均由彭某撫養,本案應充分考慮梁某作為兩名子女父親探望的權利。探望的適當行使,不僅僅能滿足梁某作為父親念及子女的情感需求,同時也能夠滿足子女對父愛的渴望及健全人格的塑造。梁某應當根據子女的年齡及認知水平,在有利於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願的前提下,積極進行探望,向子女展現出作為一名父親的責任與擔當。對於梁某適當的探望,彭某作為直接撫養人負有協助的義務,為梁某的探望提供便利條件。鑑於兩名子女年齡尚小,本案中不宜做具體規定,彭某與梁某可另行協商具體的探望時間及探望方式。

關於撫養費,彭某主張按照2016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1495元/年計算,予以照準,梁某應當每月支付梁某天、梁某菲的生活費為1791元,自2018年1月起於每月月底前支付,至婚生子女年滿十八週歲時止。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准予彭某與梁某離婚;二、婚生子梁某天、婚生女梁某菲由彭某直接撫養,梁某每月支付梁某天、梁某菲撫養費1791元,於每月月底前支付,自2018年1月起至梁某天、梁某菲年滿十八週歲時止。

法官後語

皮亞傑等一些理論家認為,同伴對未成年人的發展起到了與父母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作用。同伴間具有同等的地位,彼此理解,相互協商、妥協、合作,與同伴平等地交往有助於未成年人社會能力的發展。隨著二孩政策的逐步實施,年齡相近的同胞兄弟姊妹可以有充分的機會相互學習技能、交流經驗、宣洩情緒及完善人格。離婚糾紛案件中會出現越來越多的二孩撫養問題,司法實踐中應當將不分開撫養裁判理念融入到個案裁判之中,審慎適用分開撫養的裁判方式。在確定直接撫養一方時要堅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依職權適度審查父母雙方個人情況對未成年子女的各種影響。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與未成年子女有關的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父與母、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嚴重危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但是,如果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人基於其個性偏執、人格缺陷、智力低下等原因,非但不針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反而對未成年子女關愛有加,此種情形下家庭暴力對未成年子女的消極影響並不明顯,僅僅以存在家庭暴力為由剝奪其直接撫養子女的權利顯然欠妥,還要考慮到共同生活的兩名未成年子女作為同伴的相互影響。因此,雖然梁某對其女兒梁某菲疼愛有加,但是基於不分開撫養的裁判理念以及梁某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梁某菲年幼等因素判令兩名子女均由彭某撫養,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有利於斬斷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鏈條。

魯法案例 | 不分開撫養裁判理念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二孩撫養問題的具體運用編輯:宋志國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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