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學路遠了1公里要求增加撫養費,法院依法不支持

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撫養費糾紛的案件,以原告劉某請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不合理、不合法為由,依法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父與被告劉母於 1999 年 2 月 1 日登記結婚,1999 年 11 月 16 日生育一女,2012 年 12 月 26 日生育一子劉某。2016 年 2 月 3 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就劉父、劉母離婚糾紛一案作出判決:" 一、准予劉母與劉父離婚;二、離婚後,婚生女兒由劉母攜帶撫養,兒子劉某由劉父攜帶撫養;雙方自離婚之日起各自負擔撫養子女的撫養費至子女滿 18 週歲時止 ……"。劉父與劉母離婚後,雙方各自撫養子女至今。2019 年 7 月,原告劉某被錄取為 A 市第二小學的學生,該學校離原告住所地約 1.8 公里。劉某認為其本可以在距家 800 米左右的 B 小學就學,現因劉母不配合落戶,導致劉某統籌的小學離家較遠,且上小學之後教育及生活開支也相應增加,故請求法院判決劉母每月向劉某支付撫養費 2000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已經對劉某的撫養人及撫養費問題作出判決,劉父與劉母應當按照判決內容執行。現劉某以現就讀學校比原計劃就讀學校遠約 1 公里為由要求劉母承擔撫養費,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定情形,劉某提交的證據亦不能充分證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劉某要求劉母承擔每月撫養費 2000 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 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 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馬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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