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發現路邊一棄嬰,怕餓死或叼走撿拾回家,怎麼判刑那麼重

以案說法|下班途中發現路邊一棄嬰,怕餓死或叼走撿拾回家,怎麼判刑那麼重

下班途中發現路邊一棄嬰,怕餓死或叼走撿拾回家,怎麼判刑那麼重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陳某、杜某工廠6:00下班後匆忙往家中趕,途經某汽車配件廠附近時,突然發現廠門口放了一名女嬰,四周卻無人,等至7:00仍不見有人來找回,兩人商定由陳某將女嬰帶回家撫養。幾天後陳某因腿部受傷嚴重無力再照顧此女嬰,於是要求杜某來撫養,在杜某卻不同意,杜某想到俞某某想收養一名女嬰,便把信息告訴陳某,並說"不管俞某某出多少錢都給俞某某養",陳某表示同意後,兩人還協商好謊稱此女嬰系陳某親戚的私生女以隱瞞該女嬰的真實來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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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杜某聯繫好俞某某到陳某家看女嬰,由陳某與俞某某商定以16900元的價格出賣;第二天俞某某的丈夫丘某某到陳某家支付16900元后。杜某收受了俞某某給付的紅包200元,二人非法所得共17100元,陳某分得8700元,杜某分得8400元。2013年7月9日,陳某、杜某分別在被某縣公安局抓獲。

法院認為,二人撿拾棄嬰一名共同將此名棄嬰出賣16900元,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論處,且二人都是主犯。判決一是陳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是杜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人感到很冤,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下班途中發現路邊一棄嬰,怕餓死撿拾回家,怎麼判刑那麼重

本案最終以陳某和杜某犯拐賣兒童罪,二人都判了5年有期徒刑。法院判決後,二人到處諮詢喊冤,認為女嬰並非拐騙、收買而來,怕餓死或野狗、野貓叼走,才撿回家,一開始的想法是自己養起來,後因撫養不起才轉手,不是"販賣"行為,不構成拐賣兒童罪。本案系真實案例,下面我們來共同分析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我國關於收養兒童的法律規定

《收養法》第4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可見,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時,可以將孩子送養。

《收養法》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在我國收養需經法定的程度,收養關係才成立。

《收養法》第三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陳某當年46歲,杜某當年50歲,家中有丈夫和子女,不符合收養此女嬰的法定條件。

二、陳某和杜某構成拐賣兒童罪

《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本案中,陳某、杜某二人在路邊撿拾棄嬰一名並撫養10天后共同以16900元出賣,明顯獲得較大利益,已觸犯拐賣兒童罪。如果二人出賣的價格與二人實際付出相對應,出入不大,就不會構成犯罪,就不要在監獄坐牢5年了。

同時陳某、杜某在撿拾該名棄嬰後僅撫養數日,並沒有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係,後將棄嬰以16900元的價格出賣,並不屬於送養行為,二人的行為屬於撿拾兒童後出賣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綜上所述,犯罪動機是一個人內心深處不易輕易被人發現的,犯罪動機五花八門,以為路邊的東西就是別人不要的東西,可以隨便撿,隨意拿,拿到後自己可以隨意出賣。在我國,人是人,物是物,人不是可以成為買賣的,不是在以前,被交易的往往是兒童和婦女,因為裡面還有需求,還有市場,所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處罰很重,像拐賣婦女、兒童罪最低5年,強姦罪最低是3年,目的就是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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