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商標糾紛再爆新訴訟,中國紅牛首次對紅牛安奈吉發聲

中泰紅牛之間關於股東資格、公司盈餘分配等糾紛的“終極一戰”或已進入倒計時。今天,雙方再有一起新訴訟被披露。


小食代今天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看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的民事裁定書。

紅牛商標糾紛再爆新訴訟,中國紅牛首次對紅牛安奈吉發聲

根據裁定書顯示,原告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中國紅牛)稱,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簡稱天絲公司)將紅牛商標許可給廣州曜能量飲料有限公司(簡稱曜能量公司)使用,後者生產的紅牛安奈吉飲料“不僅使用紅牛商標,且其產品成分及外包裝裝潢與紅牛公司的紅牛飲料均高度相似”,該行為嚴重侵犯原告享有的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


中國紅牛訴求法院判令確認其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享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判令天絲公司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包括自行或以包括但不限於授權使用紅牛商標等方式協助除紅牛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及/或其同類產品;同時賠償人民幣1000萬元。


值得留意的是,根據目前已披露的信息來看,這也是中國紅牛首次對紅牛安奈吉的存在“作出反擊”。

紅牛商標糾紛再爆新訴訟,中國紅牛首次對紅牛安奈吉發聲

上述裁定書顯示,中國紅牛認為,為在中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紅牛飲料,作為擬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當時暫定名為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中泰紅牛公司),中國紅牛與合資各方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簡稱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浩公司)以及天絲公司於1995年11月10日簽署一份《協議書》,就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


《50年協議書》第一條約定,各方一致同意只有中國紅牛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中國紅牛、天絲公司在未得到中浩公司和中食公司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第七條約定,《50年協議書》有效期五十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中國紅牛認為,基於上述約定,自《50年協議書》簽署之日起五十年內(即2045年11月9日前),只有中國紅牛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且在未得到中浩公司和中食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天絲公司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

紅牛商標糾紛再爆新訴訟,中國紅牛首次對紅牛安奈吉發聲

該公司還認為,基於上述《50年協議書》,中國紅牛取得了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系列產品的權利。但其去年發現天絲公司已將其名下紅牛商標許可給曜能量公司使用,後者生產的紅牛安奈吉飲料即將在中國境內上市。


中國紅牛指出,紅牛安奈吉飲料不僅使用紅牛商標,並且其產品成分以及外包裝裝潢與紅牛公司的紅牛飲料均高度相似,已經屬於《50年協議書》項下的紅牛飲料。


中國紅牛認為,天絲公司上述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紅牛公司根據《50年協議書》享有的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構成嚴重違約。“其真正意圖,在於攫取紅牛公司以及合資中方二十年來不斷投入和精心培育的勝利果實”。


紅牛中國同時指出,在紅牛安奈吉即將上市的消息對外披露後,紅牛公司紅牛飲料的銷售受到了重大影響,紅牛公司因此產生了重大經濟損失。且由於紅牛安奈吉使用的仍是紅牛商標,必將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該等飲料是紅牛公司生產銷售的紅牛飲料,從而使得紅牛公司的商譽遭到損害,由此為紅牛公司帶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

紅牛商標糾紛再爆新訴訟,中國紅牛首次對紅牛安奈吉發聲

不難發現,中國紅牛的訴求依然立足在該公司擁有50年經營權上。此前小食代曾報道,去年10月31日,天絲公司曾發佈了一份聲明,稱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裁決書》。


當時天絲方面稱,《裁決書》確認,根據各方確認有法律約束力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1998年合資合同》、合資章程以及合資公司歷次取得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仲裁庭認定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


在今天發佈的裁定書中,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天絲公司是在泰王國註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本案屬於涉外民事案件。而原告訴訟主張均基於特定經營資源(主要為商標)許可使用期間發生的爭議,性質上屬於對特定經營資源的使用許可,根據起訴狀以及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案由應認定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於知識產權糾紛下級案由,不屬於該法院管轄範圍。


該法院認為,鑑於紅牛公司未提交其曾與天絲公司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的相關證據,因此決定依據法定管轄標準審查判斷本案管轄法院。而綜合對該案件相關地域管轄的分析,本案應由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跨區域管轄。

紅牛商標糾紛再爆新訴訟,中國紅牛首次對紅牛安奈吉發聲

小食代留意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還在上述裁定書中提出,紅牛公司作為本案基本證據提交的《協議書》落款時間為1995年11月10日,而紅牛公司營業執照記載該公司成立於1998年9月30日,且合同丙方為中泰紅牛公司而非紅牛公司,“上述證據表面存在不相符之處”。


該法院認為,紅牛公司關於其為中泰紅牛公司權利義務繼受人的自述以及1995年11月10日《協議書》真實性等事項是否成立尚需通過其他證據進一步予以核實,但鑑於目前尚未進入案件實體審查階段,該法院目前僅依據紅牛公司起訴狀所述內容並結合其訴訟請求進行程序審查,並據此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事實上,對於中泰紅牛之間關於紅牛商標的一系列糾紛和爭端的關鍵核心,最終聚焦在中國紅牛的經營權期限、股東資格確認等方面。

紅牛商標糾紛再爆新訴訟,中國紅牛首次對紅牛安奈吉發聲

根據小食代翻查資料看到的一份去年12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泰國華彬國際集團公司(簡稱華彬公司)訴稱,由於華彬公司是紅牛維他命飲料(泰國)有限公司(簡稱泰國紅牛)持有紅牛飲料公司88%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因此訴求法院判令泰國紅牛公司將登記於其名下的紅牛飲料公司88%股權變更登記於華彬公司名下。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目前包括華彬公司和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等一系列案件,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審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