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司法所化解一起“美麗”糾紛

美容院提供美容服務“美”出一起糾紛,顧客在網絡上發佈對店家不利的言論。5月底,荔浦某美容院負責人陳小魚(化名)來到荔城司法所對其與顧客王玲(化名)之間因提供美容服務發生的糾紛提起調解申請。

荔城司法所化解一起“美麗”糾紛

荔城司法所化解一起“美麗”糾紛

陳小魚認為王玲發佈的言論是針對自己負責的美容院,且對美容院造成了負面影響,要求王玲刪除並賠禮道歉。王玲則認為其照片可能被傳給了除小關以外的其他人,要求美容院賠償精神損失費,表示不接受賠禮道歉,也不向美容店進行賠禮道歉,雙方就此僵持。

得知雙方有不少共同的朋友時,調解員打出了一張“情理牌”,從日常交際方面闡述了雙方化解矛盾,友好相處的好處。隨後,調解員又以雙方簽訂合同中“不得將接受美容服務一方的照片外傳”的約定為出發點,解析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同時針對王玲提到的“侵犯肖像權”、“精神損失費”等從法律角度作出瞭解釋。

荔城司法所化解一起“美麗”糾紛

經過調解員的不懈努力,從情、理、法多角度入手,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解除美容服務合同,美容院退還王玲的美容服務費(不屬美容無效退款);美容服務療程中剩下的產品交給王玲自行使用;美容院將王玲的個人照片全部刪除,王玲將在朋友圈發佈的接受美容服務的所有信息刪除,並保證以後不再通過網絡、書面或其他方式發表詆譭美容院的言論。

至此,一起因美容服務引發的“美麗”糾紛得到完美解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本條所指的人格尊嚴是自然人作為人的基本條件之一,涵蓋了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及隱私權的多種具體人格權的核心和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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