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華人因虛開發票、收入不入賬引“糾紛”

這是一起涉外民事商事案件,案件當事人劉增友、盧新峰、林金松均為天華公司股東。其中當事人陳思舉、盧新峰均為美國公民。在天華公司經營期間,盧新峰等人通過虛開發票、收入不入賬等方式導致天華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100662256元。天華公司控股股東盧新峰作為美籍華人,極有可能隨時出境,可能會給天華公司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為此,劉增友訴請判令盧新峰、林金松、陳思舉返還天華公司100662256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下為:陳思舉、劉增友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原文

發佈日期:2018-09-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8)最高法民轄終16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思舉(CHENSIJU),男,美利堅合眾國國籍,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增友,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審被告:盧新峰(LUJACKY),男,美利堅合眾國國籍,住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審被告:林金松,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長樂市。

原審第三人:江蘇天華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鹽城市人民中路56號瑞華大廈三樓。

法定代表人:盧新峰,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陳思舉因與被上訴人劉增友以及原審被告盧新峰、林金松、原審第三人江蘇天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華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於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蘇民初5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劉增友向原審法院訴稱:劉增友、盧新峰、林金松均為天華公司股東。在天華公司經營期間,盧新峰等人通過虛開發票、收入不入賬等方式導致天華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100662256元。天華公司控股股東盧新峰作為美籍華人,極有可能隨時出境,可能會給天華公司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為此,劉增友訴請判令盧新峰、林金松、陳思舉返還天華公司100662256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陳思舉、盧新峰、林金松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標的額為人民幣10066225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本案應由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且陳思舉、盧新峰系美國公民,故本案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但該法並未對此類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作出具體規定。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蘇高法[2008]91號)第一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受理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訴訟標的額為人民幣100662256元,屬於原審法院的管轄範圍。儘管根據2017年12月18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359)的規定,原審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案民商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人民幣2億元以上,但該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之前受理的案件不適用該通知。原審法院受理本案的時間是2017年11月27日,故不適用該通知的規定。陳思舉、盧新峰、林金松關於本案應由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主張沒有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裁定駁回陳思舉、盧新峰、林金松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陳思舉上訴稱:(一)原審裁定將本案案由定性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錯誤。天華公司章程沒有任何與劉增友相關的信息,劉增友不具有以股東名義起訴的訴訟主體資格。即使將本案確定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天華公司的行為亦與陳思舉無關,故不能將陳思舉列為被告。(二)本案為一般民事案件,並非涉外民事案件。據此,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當事人在原審提交答辯狀期間系針對級別管轄問題提出的異議,但上訴提出了案由、主體資格和級別管轄三項上訴理由。關於本案的案由,從劉增友的訴訟請求以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看,其是以股東侵害天華公司利益為由提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之訴,故原審法院認定本案案由為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是正確的。至於原被告主體的適格性問題均屬於實體方面的爭議,在本案管轄權審查階段不予處理,應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後再加以解決。關於本案是否符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的問題。因本案當事人陳思舉、盧新峰均為美國公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之規定,原審法院認定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是正確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但根據該通知第五條的規定,該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不適用該通知。本案繫於2017年11月28日受理,訴訟標的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故仍應適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其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並無不當。陳思舉關於本案應移送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陳思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沈紅雨

審判員  任雪峰

審判員  餘曉漢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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