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公安致運城市民的一封公開信

運城市廣大人民群眾:

近年來,毒品問題已成為全球性的社會問題,毒品毀滅自己、禍及家庭、危害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災難。2018年6月,習近平同志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要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揮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完善治理體系,壓實工作責任,廣泛發動群眾,走中國特色的毒品問題治理之路,堅決打贏新時代禁毒人民戰爭”

罌粟,是鴉片、海洛因的主要毒品原植物,每年四、五月份開花、結果,罌粟果俗稱“大煙葫蘆”。長期食用其幼苗或果實容易成癮、慢性中毒,嚴重危害身體,嚴重的還會因呼吸困難而危及生命。我國對罌粟種植嚴加控制,除藥用科研外,一律禁止種植。

四月至五月正值罌粟開花、結果關鍵節點,為嚴厲打擊非法種植毒品原生植物違法犯罪活動,防止不法分子非法種植、銷售罌粟,利用罌粟加工製造毒品,禁絕毒品原植物在我市種植和流通,為此,運城市禁毒委向全市廣大人民群眾倡議:

一、牢固樹立“種毒違法、種毒必鏟、種毒必究”的法制觀念,努力從我做起,從我的家庭做起,不非法種植、買賣或食用毒品原植物,積極勸告、提醒自己周圍的人“種植大煙、必受懲罰,衛星監控、種毒難逃”,切實增強自身禁種意識。

二、構築識毒、拒毒、防毒的思想防線。增強禁毒法律意識,提高抵禦毒品侵襲的能力,構築拒毒防毒的牢固防線。關愛自己的家人,積極勸告、提醒自己周圍的人珍愛生命、拒絕毒品。

三、切實增強“禁種鏟毒、人人有責”的社會責任感。積極舉報涉毒違法犯罪行為,主動配合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打擊處理涉毒案件。

四、凡被發現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五、主動上交非法持有的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種子,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成熟以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

六、對發現身邊有非法種植毒品作物、吸毒、藏毒、販毒等涉毒行為,積極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有助於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群眾,將按照《山西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廣大群眾朋友,搞好禁種鏟毒工作,需要您和大家的一份力量。讓我們攜手起來,積極投身到禁種鏟毒行動中,認真履行禁毒義務,遠離毒品,抵制毒品,為共建和諧平安運城貢獻自己的力量!

禁毒舉報電話:

各縣(市、區)公安機關:110

運城市公安局:

0359--2690214

0359--2690210

運城市禁毒委員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运城公安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罌粟各生長週期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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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公安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幼苗時的罌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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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公安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罌粟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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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公安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罌粟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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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公安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罌粟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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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公安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割漿時的罌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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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公安致运城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罌粟殼和籽

《禁毒法》第三章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剷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山西省禁毒委

《山西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禁毒鬥爭,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規範對舉報涉毒違法犯罪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的獎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舉報人是指以電話、信件、互聯網,以及當面等形式向公安機關舉報涉毒違法犯罪線索的個人。

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海關等執法部門以及武警軍隊部門工作人員的舉報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毒品犯罪事實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毒品是指海洛因、嗎啡、鴉片、冰毒、甲卡西酮、氯胺酮、咖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醇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四條公民發現或知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的,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撥打“110”報警電話、“12110短信”報警平臺舉報;

(二)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禁毒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禁毒部門舉報;

(三)通過信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禁毒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禁毒部門舉報;

(四)通過互聯網《山西公安便民服務在線》中的“線索舉報”欄目舉報。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破獲毒品案件的,按標準予以獎勵:

(一)舉報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舉報存在吸毒問題場所的;

(三)舉報走私、順賣、運輸、製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的;

(四)舉報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和走私製毒物品的;

(五)舉報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

(六)舉報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

(七)舉報其他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六條獎勵標準:

(一)舉報吸毒人員的,查獲吸毒人員一人以上獎勵200元,一次性查獲吸毒人員5人以上的獎勵1000元、10人以上的獎勵3000元。

(二)舉報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根據繳獲毒品種類、數量分別進行獎勵:

1.繳獲海洛因、冰毒不滿10克的,每案獎勵500元;

2.繳獲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含10克)不滿50克的,每案獎勵1000元;

3.繳獲海洛因、冰毒50克以上(含50克)不滿100克的,每案獎勵3000元;

4.繳獲海洛因、冰毒100克以上(含100克)不滿1千克的,每案獎勵5000元;

5.繳獲海洛因、冰毒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滿5千克的,每案獎勵1萬元;

6.繳獲海洛因、冰毒5千克以上(含5千克)不滿10千克的,每案獎勵3萬元;

7.繳獲海洛因、冰毒10千克以上(含10千克)的,每案獎勵5萬元;

繳獲其它毒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關於審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山西省毒品違法犯罪實際,經換算後對照上述規定獎勵。

(三)舉報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每剷除罌粟500株,獎勵500元,剷除罌粟幼苗按照種植面積每畝5000元進行獎勵,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5萬元。同時舉報種植人員經公安機關查實破案的,加倍進行獎勵。

舉報販賣罌粟殼的,每繳獲1噸獎勵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5萬元。

(四)舉報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和走私製毒物品的,根據易製毒化學品管制級別和繳獲數量進行獎勵:

1.繳獲一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100元,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5萬元;

2.繳獲二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20元,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1萬元;

3.繳獲三類管制品種的,每噸獎勵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1萬元。

(五)舉報製造毒品和製毒物品窩點、工廠的,視被搗毀工廠的規模大小和毒品類型獎勵2-10萬元。

(六)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每抓獲1名獎勵1000元,有特別貢獻的給予加倍獎勵。提供懸賞通緝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按照相關規定獎勵。

(七)舉報其他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根據破獲毒品案件情況和實際發揮作用子以獎勵,最高獎勵5萬元。

第七條舉報人同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兩條以上的,按照標準分別獎勵。對兩個以上舉報人提供相同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獎勵最先提供線索舉報人;特殊情況可根據情報線索價值大小分別給予獎勵,獎勵總額不得超過上述標準。

第八條公安機關受理線索舉報,應當記錄舉報人聯繫方式、舉報時間、線索情況等內容,認真核實查處;匿名舉報人不留具體聯繫方式的,不列入獎勵範圍。舉報人同時向兩個以上公安機關舉報的,由直接破獲案件的公安機關進行獎勵。

第九條舉報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當面領取獎金,也可以要求將獎金打入指定的銀行賬號。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應在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編造虛假毒品違法犯罪線索信息,或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舉報人的資料,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子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夥同或幫助他人冒領獎勵的;

(二)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洩密的。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保障,列入同級公安部門年度預算,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現違規發放、侵吞獎勵經費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山西省公安廳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並解釋。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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