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智慧雲梯及圖”商標駁回

關於第27489691號“智慧雲梯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騰訊“智慧雲梯及圖”商標駁回



關於第27489691號“智慧雲梯及圖”商標

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29997號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7489691號“智慧雲梯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複審。


騰訊“智慧雲梯及圖”商標駁回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


騰訊“智慧雲梯及圖”商標駁回



引證商標一


騰訊“智慧雲梯及圖”商標駁回


引證商標二


騰訊“智慧雲梯及圖”商標駁回


引證商標三


騰訊“智慧雲梯及圖”商標駁回


引證商標四


騰訊“智慧雲梯及圖”商標駁回


引證商標五

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781624號商標、第14116033號商標、第18391526號商標、第19067720號商標、第1130957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差異顯著,共存不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在先已有包含“智慧雲”的商標獲准註冊,且與本案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經獲准註冊,審理標準應一致。

三、引證商標一、三已被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四、申請人懇請對本案裁定文書不予公開。

綜上,請求准予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雲梯”、“雲商”等詞彙網絡釋義截圖等複印件作為本案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三仍為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均的顯著識別文字在文字構成及呼叫上相近,分別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技術研究等全部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化學研究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編程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等服務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若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系列商標,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分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產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五相區分的顯著特徵。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另,本裁定未涉及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內容,故對於申請人的裁文不予公開的請求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張萌

孫紅

李焱

2019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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