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避開產業結構升級的誤區(大家手筆)
不少人認為,一個地區產業結構是否合理,主要看第三產業所佔比重是否超過50%;第三產業所佔比重越高,產業結構就越合理。一些地方經濟發展在不同程度上出現“脫實向虛”現象,與這一認識有一定關係。能否將第三產業所佔比重作為衡量產業結構是否合理的標誌,這需要深入分析。
從理論上看,此觀點的源頭是“配第—克拉克定理”。1672年,英國經濟學家威廉·配第在《政治算術》一書中對農民、手工業者和船員的收入進行比較後發現:從業之利,農不如工,工不如商。於是他預言:隨著經濟發展,產業重心將逐漸從有形產品生產轉向無形服務生產;當工業部門收益超過農業部門時,勞動力必然從農業轉向工業;當商業部門收益超過工業部門時,勞動力會從工業再轉向商業。1940年,另一位英國經濟學家科林·克拉克在《經濟進步的條件》一書中,根據配第的預言,對40多個國家(地區)不同時期三次產業的勞動投入和產出作了實證研究,得出的結論與配第完全吻合。於是,學術界將他們的研究成果合二為一,統稱為“配第—克拉克定理”。之後,一些西方學者紛紛撰文推介,該定理在國際上得到廣泛傳播。
從特定歷史階段看,配第的預言並沒有錯。但應指出,“配第—克拉克定理”並非“定理”,而是“定律”。在科學上,定理是用演繹邏輯推導出的命題,定律則是根據特定時空條件下大量經驗事實歸納出的結論。兩者的區別在於,定理可以不受時空條件約束;定律則受時空條件約束,在一定範圍內才能成立。無疑,“配第—克拉克定理”來自於經驗事實,屬於定律。既然是定律,就要受時空條件約束。那麼,約束該定律的時空條件是什麼?配第和克拉克對此未作說明,但研讀二人的著作可以發現,該定律在時間上要受經濟發展階段約束,在空間上要受分工範圍約束。
受經濟發展階段約束,是指該定律只在特定發展階段成立。比如,農耕社會沒有出現工業與服務業,“配第—克拉克定理”顯然不成立。在後工業化時期,該定律也不一定成立,因為前面說過,該定律是對經驗事實的歸納,而無論是配第還是克拉克,由於受他們生活年代的侷限,都未能對後工業化時期的經驗事實作出研究。今天,歐美國家的製造業佔比有所回升,這可以作為該定律在後工業化時期不一定成立的一個例證。
受分工範圍約束,是指該定律的適用範圍取決於分工範圍。具體講,在工業化初期到中期,如果分工範圍侷限於某個地區,則“配第—克拉克定理”適用於該地區;如果分工範圍擴大,當一個國家形成地區間分工時,該定律就適用於這個國家而不再適用於某個地區。舉例來說:假定一個國家有甲、乙、丙三個地區,甲地的比較優勢是農業,乙地的比較優勢是工業,丙地的比較優勢是第三產業。如果該國已形成地區間分工,甲、乙、丙三地則不必拘泥於“配第—克拉克定理”,可各自發展自己的優勢產業。這樣一來,從某個地區看,產業結構演進不符合該定律;但從整個國家看,產業結構演進則與該定律保持一致。相反,如果一個國家內各地區產業定位不是立足於自身比較優勢,而是按照“配第—克拉克定理”都去發展第三產業,結果會怎樣?一是各地產業會高度趨同;二是經濟發展會脫實向虛;三是整體結構會嚴重失衡。歐美國家出現的產業空心化現象,就是前車之鑑。
綜上所述,“配第—克拉克定理”只是工業化初期到中期的階段性規律,並非永恆規律;而且其適用範圍由分工範圍決定,也非放之四海而皆準。所以說,一個國家或地區推動產業發展,應立足自身比較優勢,切不可盲目發展第三產業,陷入產業結構升級的誤區。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副校長(副院長)王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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