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反殺案、趙宇見義勇案”成最高檢指導性案例

3月12日,最高檢檢察長張軍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時說,媒體披露“崑山反殺案”後,最高檢指導江蘇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見,支持公安機關撤案,並作為正當防衛典型案例公開發布;指導福州市檢察機關認定趙宇見義勇為致不法侵害人重傷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崑山反殺案”

據有關方面報道,“崑山反殺案”入選最高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某酒店業務經理於海明騎自行車在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駛,劉某醉酒駕駛小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於海明險些碰擦。劉某的一名同車人員下車與於海明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時,劉某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解,劉某仍持續追打,並從轎車內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面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劉某在擊打過程中將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劉某上前爭奪,在爭奪中於海明捅刺劉某的腹部、臀部,砍擊其右胸、左肩、左肘。劉某受傷後跑向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轎車。劉某跑離轎車,於海明返回轎車,將車內劉某的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某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劉某逃離後,倒在附近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因腹部大靜脈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於當日死亡。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同年8月27日當晚公安機關以“於海明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8月31日公安機關查明瞭本案的全部事實。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依法撤銷於海明故意傷害案。其間,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聽取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

“趙宇見義勇為案”

2019年3月1日,檢察機關對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就趙宇見義勇為一案的處理作出糾正,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張志傑接受採訪時介紹,該案涉案人員李華與鄒某(女,27歲)相識但不是太熟。2018年12月26日23時許,二人一同吃飯後,一起乘出租車到達鄒某的暫住處福州市晉安區某公寓樓,二人在室內發生爭吵,隨後李華被鄒某關在門外。李華強行踹門而入,毆打謾罵鄒某,引來鄰居圍觀。暫住在樓上的被不起訴人趙宇聞聲下樓查看,見李華把鄒某摁在牆上並毆打其頭部,即上前制止並從背後拉拽李華,致李華倒地。李華起身後欲毆打趙宇,威脅要叫人“弄死你們”,趙宇隨即將李華推倒在地,朝李華腹部踩一腳,又拿起凳子欲砸李華,被鄒某勸阻住,後趙宇離開現場。經法醫鑑定,李華腹部橫結腸破裂,傷情屬重傷二級;鄒某面部軟組織挫傷,屬輕微傷。

趙宇案系由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於2018年12月27日立案偵查。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趙宇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因案件“被害人”李華正在醫院手術治療,傷情不確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趙宇取保候審。2月20日,公安機關以趙宇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向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晉安區人民檢察院於2月21日以防衛過當對趙宇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引起社會輿論高度關注。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不起訴決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遂指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撤銷原不起訴決定,於3月1日以正當防衛對趙宇作出無罪的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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