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 崑山“反殺”事件現場:騎車男一直握著刀 警察來了才鬆手

“崑山行車糾紛砍人致死”一事持續發酵。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兩男子因行車衝突動刀。監控視頻顯示,刀是由劉某某從其所乘車輛中取出,並向於某某連揮數次。後劉不慎刀落,刀被於搶到。在搶刀過程中,於朝劉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劉倒地。在劉起身過程中,於朝劉回砍三刀。在劉起身離開後,於又從身後追砍兩刀。警方通報,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無生命危險。

重案組37號探訪事發地,發現事發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條南北向的河流,血跡從十字路口向震川東路延伸,長約10米。有目擊者回憶,當晚劉某某一路跑向路邊並跌落在草地上,傷得很重。騎車男子手裡則握著刀一直沒鬆開,直到旁邊有人報警,警察來了才鬆手。

重案組37號從知情人處證實,被害人名叫劉海龍,1982年出生,此前曾多次因搶劫盜竊敲詐等罪獲刑,後在江蘇崑山經營一家典當行,周圍鄰居稱:“我們做生意 跟這種人不打交道的。”

最新通報中,崑山市人民檢察院表示,目前檢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嫌疑人是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目前法律界持有不同觀點。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全文4104字,閱讀約需8分鐘

探訪崑山砍人現場 “花臂男”店面鄰居:跟這種人是不打交道的。

現場:被奪刀後遭追砍7刀

重案組37號探訪了崑山砍人事件發生地。事發地所在的順帆北路與震川東路交叉口,屬於崑山城東的開發區,人煙稀少,往來車輛較多。

晚間,一名目擊者向重案組37號講述了事發經過。他稱自己趕到現場時,雙方矛盾已起,赤手空拳打了一會兒。當時黑衣男子朝著騎車男踢了幾腳,對方未有太大動作的反擊。

隨後,黑衣男子回到車裡拿出一把長刀。因為站在馬路對面,沒有看清持刀傷人的細節。“當時很多人和我一樣站在馬路對面,都不敢靠近。”上述目擊者說。

一段監控視頻顯示,騎車男見對方持刀走來不停躲避,在此期間,黑衣男子不慎刀落,刀被對方搶到。在搶刀過程中,騎車男朝黑衣男子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其倒地。在黑衣男子起身過程中,騎車男朝黑衣男子回砍三刀。在黑衣男子起身離開後,騎車男又從身後追砍兩刀。 

此後,騎車男回到十字路口的寶馬車前,神情呆滯,很緊張。該目擊者回憶,騎車男手裡握著刀一直沒鬆開,直到旁邊有人報警,警察來了才鬆手。

上述目擊者還表示,他與黑衣男子相識。“他是做金融公司的,一會兒賠錢,一會兒賺錢。被殺的時候正是他有錢的時候。”目擊者稱,這名黑衣男子名叫劉海龍,身高不足1.65米,而騎車男的身高目測約有1.8米左右。

記者在現場發現,事發的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條南北向的河流,血跡從十字路口向震川東路延伸,長約10米。有路人稱,砍人事件發生時,劉海龍倒在河邊的草地上。有住在附近的居民感嘆:“醫院就在2分鐘車程的地方,砍得太重了,來不及搶救。”

崑山檢察院提前介入 嫌疑人被控制

8月28日18時許,崑山市公安局發通報稱,事發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崑山“反殺”事件現場:騎車男一直握著刀 警察來了才鬆手

▲崑山警方通報,兩男子因行車問題發生衝突,致1死1傷。崑山公安官方微博

28日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發佈通報稱,經初步調查,該案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並表示,目前崑山檢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被害人經營典當行 今年獲見義勇為證書

多段網傳視頻中,劉海龍留著板寸頭,上半身滿是青黑色的文身,個子不高,比周邊友人矮一個頭,體型健壯,視頻中大多都在與友人在飲酒。

重案組37號記者也從知情人處證實,劉海龍1982年出生,甘肅人。此前,劉海龍曾多次因搶劫盜竊敲詐等罪獲刑。

崑山“反殺”事件現場:騎車男一直握著刀 警察來了才鬆手

▲劉海龍生活照。網絡圖片

19歲時,劉海龍在北京盜竊,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四年六個月監禁。刑滿之後,劉海龍來到江蘇崑山。2006年9月,劉海龍因為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此後不到半年,他又因為敲詐勒索被崑山市人民法院判了九個月。

2009年5月,劉海龍因為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出獄後,又因瑣事兩次與人發生衝突,致對方左側胸腔積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劉海龍被崑山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罪名判處了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據統計,自2001年至2014年,劉海龍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達到9年半。重案組37號記者也從江蘇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證實,劉海龍曾因提供線索協助警方破案,於今年3月獲頒“見義勇為”證書。

重案組37號記者多方打聽後得知,劉海龍在崑山市陸家鎮合豐村開了一家名為“聚業典當行”的店鋪。附近一家店家老闆告訴記者,劉海龍在這裡開典當行有兩三年的時間。

“店裡有一兩個店員守著,但劉海龍不是天天都在。”這名老闆稱,劉海龍和他同是甘肅老鄉,平常會去他店裡吃麵,得知劉還有一個13歲的兒子,“寶馬車經常是他開,今年才見到的,是個新車。”

在聚業典當行招牌上方,還有另一塊較大的廣告牌,廣告牌上寫明“聚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主營辦理信用卡、銀行貸款、小額貸款、車輛抵押、房屋抵押、民間借貸、0首付購車。後附有電話,記者撥打電話多次,顯示關機或無人接聽。

同事講述嫌疑人:工程主管 工作勤奮

至於目前已被控制的於某某,重案組37號記者瞭解,其名為於海明。他的同事告訴記者,於海明是昆城一品工程部的經理,“他在我們單位是很好的一個人,非常隨和、樂觀,和同事的關係都很好。”

據該同事透露,於海明從去年11月昆城一品開店以來,就在這裡工作,“他非常勤勞”,一般在早上八點左右就來到公司上班,比規定時間早一個小時,並且經常加班到晚上9點或10點左右。“有的客人喝酒喝得很晚,空調都一直開著,管工程的他就要陪著。” 不過該員工表示,她對網上所傳於海明家裡的困難並不瞭解,“他很少和我們提到家裡的情況。”

此外,8月29日早6點左右,網友“0515慕雪飄飛”曾在百度貼吧的“崑山吧”發帖,稱自己是於某明的前同事,後帖子被刪除。在貼中,該網友透露:“於海明生活壓力挺大,不是網傳退伍軍人,一個手機用了四年都沒捨得換,他家中很不幸,去年十幾歲的兒子患癌症,年底父親又走了。”

29日晚,新京報記者聯繫了該網友。他稱自己是於海明的前同事,帖子裡描述的於家情況屬實。該網友說,自己已與於某明的妻子通過電話。於某明妻子向其的透露,於某明已離開醫院,目前被警方控制,家屬正在聯繫律師。

截至發稿時止,記者尚未聯繫到於某明的妻子,也未獲得其他可以證明於某明的家庭情況的消息或證據。

於某明在昆城一品的同事也表示,對於網傳於某明家中的困難並不瞭解,“他很少和我們提到家裡的情況”。

嫌疑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重案組37號注意到,對於嫌疑人是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目前法律界持有不同觀點。

有律師認為,正當防衛應該是有限度的,即實現制止對方的侵害行為,使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的效果便可,而嫌疑人奪刀後追砍對方,屬防衛過當。

但也有刑法學專家認為,從當局者角度考慮,嫌疑人奪刀後不安感仍存在,想到對方攻擊性強,不排除繼續找工具打鬥的防衛心理。

正方:

奪刀後不安感仍在 砍殺屬於正當防衛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羅翔表示,是否正當防衛這個問題歷來存在爭議。正當防衛從立法變遷來說一直朝著寬泛方向發展,然而實踐中最大的問題還是站在後果主義,“以是否死人為結果判斷是否正當防衛。”他說道。並指出,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發,還是有大量類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自行車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比如於歡案和葉永朝案。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強調,從這件事情上看,寶馬車強行進入自行車道本就違反交通法,不僅不道歉還出手打人,甚至用刀砍殺,明顯不是一般民間糾紛;其次從當局者角度考慮,嫌疑人奪刀後不安感仍存在,考慮到對方攻擊性強,不排除繼續找工具打鬥的防衛心理。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執業律師葉竹盛也表示,結合整個事發經過來看,嫌疑人搶刀之後的情境應認定為危險情境,因此具有防衛的正當權利。主要原因在於,在案發短短的一兩分鐘時間內,雙方的施害和防衛行為都是連貫的,難以分割開來看。

他指出,被害人在失刀後,並沒有停止傷害或是表現出恐懼而停手的行為,而是積極拼搶。在另一個細節中,被害人倒地起身後跑向寶馬車,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結合其第一次走向寶馬車時從車裡掏出一把砍刀的行為,騎車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認為,其可能上車拿出其他兇器來繼續行兇。

葉竹盛認為,從被害人在搶刀時和搶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來看,嫌疑人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即使搶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撲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時制止,反擊不夠徹底,對方仍將可能繼續加害。

反方:

逼退之後 仍持刀追砍有防衛過當之嫌

重案組37號注意到,對此網絡上也有大量反對的聲音,蘭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等一線執業律師則認為嫌疑人的行為屬防衛過當。

包華解釋說,正當防衛應該說是有限度的,即在制止對方的侵害行為,使自己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之後,這個措施只要發生了效果便可,不應該繼續延伸。如果繼續延伸就屬於過當行為,不是一個正當防衛的必要的動作,而這個不必要的動作可能導致對方權益受損。

他表示,就本案來說,嫌疑人“被砍傷、奪刀、用刀將對方逼退”這個都屬於正當防衛行為,但是“當對方被驅離的情況下還追著砍,那麼主觀的目的可能處於故意傷害了,現在就也有很多律師就在爭議第三個情節是否屬於故意傷害。”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鄧學平補充道,被害人在跑向寶馬汽車時,已被砍五刀。此時即便寶馬車內還有其他兇器,也不可能再有繼續對峙行兇的意願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寶馬車應該是想上車逃離現場。

另外根據視頻,被害人持刀砍向嫌疑人時,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這能證明被害人當初不希望造成於對方重傷,至少無意傷害其性命。這也是於某傷情不重,後期還能奪刀的關鍵。

鄧學平表示,若要討論該案嫌疑人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仍需相關部門調查清楚補充該案關鍵細節。如導致劉某死亡的致命傷究竟是哪幾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麼後續追砍行為並不致命。此時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於某的行為屬於行使無限防衛權,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致命傷是後兩刀導致,那麼就需要進一步分析第二個事實,即:劉某倒地起身後手上已經不再有刀,且已經開始逃離,此時於某的人身危險是否已經解除?如果劉某一方主觀上已經放棄了繼續行兇的意圖或者客觀上已經喪失了繼續行兇的能力,那麼客觀上於某的人身危險已經解除。

而眼下結合監控視頻進行分析,如果綜合考量,嫌疑人後續追砍的兩刀特別是最後一刀,確實可能有防衛過當的嫌疑。

焦 點1

認定正當防衛需要哪些條件?

北京市政協委員、北京易行律師實務所主任劉凝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傷人、搶劫、強姦綁架案件中受害人有無防衛權,只要認為侵害人還有侵害的可能,可以殺傷甚至殺死侵害人,而這個可能性在於侵害人是否具備侵害的可能。這不能以冷靜分析來判斷,而應在當時緊急情況下作為正常人有可能的行為進行判斷。

“如果當時刀掉了,撿起來砍他是正當防衛沒有問題,到什麼程度應該停止呢?“劉凝解釋,只要有刀被奪走的可能性存在,被害人殺傷甚至殺死對方都沒有問題。那麼,就本案而言,很多細節不清楚,仍需警方進一步調查,判斷騎車男視頻中的進一步砍殺是否是對方還有侵害的可能。

本案中除了網絡曝光的視頻,還需要具備哪些證據?劉凝介紹,還要需要同夥狀態,雙方的對話交流,包括嫌疑人傷情都要進一步調查。

焦 點 2

在司法實踐中 為何認定正當防衛難?

在2015年一篇名為《正當防衛迴歸公眾認同的路徑》研究論文中,研究者從全國各級法院共似的正當防衛案件中選取了224份判決書,並從中篩選出判決樣本100份,最終數據顯示,被認定正當防衛的判決比率為6%。為何實踐中認定正當防衛難?

“正當防衛就像取保候審一樣,很少認定和批准。”刑事辯護律師易勝華介紹,司法實踐之所以不輕易認定正當防衛是基於兩點,首先是技術條件,即缺乏客觀證據。雙方對當時的情景各執一詞,差異極大,司法人員無法認定真實情況是主要原因。但是隨著監控設備和手機攝像的普及,客觀證據越來越多,很多事件可以據此認定。

其次,則是從治安上考量。從管理者的角度,不支持“以暴易暴”的私力救濟方式,而是希望和平解決民間糾紛。如果正當防衛被廣泛認定,則社會矛盾會升級,治安環境出現亂象。

焦 點 3

檢察官為何提前介入?

阮齊林介紹,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認為是社會影響很大的案子,就會提前介入。

劉凝解釋說,一般來講,公安機關偵查結束,是否將相關證據提供給檢察機關起訴,由公安機關決定的,是否批捕、起訴是由檢察機關決定,而本案中檢察院提前介入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指導公安機關辦案。

需要強調的是,在這個階段公安仍是辦案主體,若提前介入,對於證據移送到檢察院是否逮捕,方便檢察院提前瞭解情況。

焦 點 4

普通人遇到類似事件應該如何解決?

劉凝表示,普通人有選擇馬上報警、逃離現場、妥協談條件的選擇,但是若在對方拿著刀逼過來的緊急情況下,可以認為對方要對自己行兇並侵害,則應反抗,直到對方徹底喪失侵害能力。如果對方已經失去侵害能力,仍繼續砍殺才能構成犯罪,“只要對方有侵害的可能,反抗是最後一步”。

新京報記者 張彤 劉洋 秦寬 實習生 王露曉 張熙廷 徐靜 齊鑫

相關報道:

"反殺案"引熱議 近9成網友認為白衣男子系正當防衛

崑山“反殺”事件現場:騎車男一直握著刀 警察來了才鬆手

@知足才能常樂:正當防衛,孤身一人,面對長刀,絕地反擊。

@~驫轟~:制止明顯有無法估計傷害後果的犯法行為,就是減少社會其他人受到傷害,應該不能成為防衛過當。

@乾成:文身男被騎車男撿刀追砍跑向寶馬車,騎車男不確定文身男是否拿其他兇器,或要開寶馬車撞他都有可能,所以騎車男是正當防衛,不是防衛過當。

@N ayah雅:視頻顯示寶馬違反交通規則,並且隨身攜帶凶器,持刀傷人,騎車人生命已受到威脅才反擊。屬於正當防衛,請法院從輕發落。

@鋒盛:寶馬車司機往另外方向逃跑,白衣男如果繼續追砍就是故意傷害罪了,但文身男是往車裡跑,之前藏刀,哪知還有沒有更利害的兇器,不是你死就是我死,開弓沒有回頭箭。

1成多網友認為屬防衛過當

@IS H中國供熱展鄭東:防衛是有必要的,但是不應該把對方砍死,有點過了。

@w yys-:現行法律框架下確實構成防衛過當,追砍受害者時已然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疇。

焦點:文身男中刀後的走向

@黃浚:刑法不應對實施防衛者過於苛刻,而應對挑釁和衝突發起者苛刻限制。關於危險防衛,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察都很難判斷,平常百姓更是難以判斷危險已經消除。白衣男子一人,寶馬車內數人,刀也是死者返回寶馬車內拿的,如果又是跑回去拿刀呢?

@金娣:騎車人是無辜的,被逼無奈之下的自衛行為,當初遭遇這突然襲擊,情緒已失控,已分辨不出自己是否超出防衛過當的界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