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1 大快人心!崑山“反殺案”無罪是正義的勝利、法治的進步!

大快人心!崑山“反殺案”無罪是正義的勝利、法治的進步!

大快人心!崑山“反殺案”無罪是正義的勝利、法治的進步!

周筱贇:廣強律師事務所網絡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崑山“反殺案”得以撤銷,“犯罪嫌疑人”於海明被認定屬正當防衛,無罪。正當防衛制度設立的本質之一是棄惡揚善,在此案的處理中體現了這一點。此案的處理,若能對以後的司法活動起示範作用,及透過個案反思正當防衛制度的缺憾,對立法加以完善、修改,才談得上深具法治意義。

——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辯護律師:王思魯

今天是2018年9月1日,有人說,這是註定被人們銘記的一天;也有人說,這一天必將載入中國司法的史冊,成為未來的標杆。

今天傍晚,在輿論的焦急期待中,崑山市公安局和崑山市檢察院對於崑山“反殺案”相繼發佈通報: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

崑山市檢察院的通報中稱:“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說的真好!“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

警方通報中一個細節引起了我的注意: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於海明真是有勇有謀!

通報稱:“經法醫鑑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這說明,於海明奪刀後,第一刀就是致命傷。

崑山警方順應民意,作出反殺者於海明無罪的結論,真是大快人心!這是正義的勝利、法治的進步!這不是輿論干預司法,而是輿論促使司法更加尊重事實和法律。

警方今天的通報,完全印證了我前日(8月30日)發表在新京報的法律分析《昆明反殺案:正當防衛不能淪為只保護惡人的制度》。以下兩個關鍵點,我在此前文章中已有詳細分析。

第一,我此前分析本案屬於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

警方通報認為: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無限防衛權”(又稱特殊防衛、無過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長期以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只要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就認為超過了防衛限度,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辦案人員經常會說:對方沒有打傷你,你都把人打成這樣(或打死了),這怎麼還是正當防衛?

但這是對法條的機械理解。事實上,法條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質,而非實際結果。最高法院公佈的刑事指導案例第40號“葉永朝被控故意殺人案”裁判要旨中就明確表態:“傷輕傷重,並不影響其特殊防衛的成立。只要當時的情勢足以表明侵害人的侵害行為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質,就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

本案中,我們不能用最終於海明沒有生命危險、劉海龍死亡這一結果來反推責任。當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時,尚未達到“行兇”這一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但當劉海明手持管制刀具揮砍,當然就已是現實的、急迫的、嚴重的危險性,嚴重危及於海明的人身安全。

在當時情境下,當事人沒有上帝視角,不可能準切控制反擊的方法、方向、程度等等,實現精準防衛。於海明的反擊造成了劉海龍死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我此前分析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

警方通報認為: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本案之所以引發爭議,有人認為防衛過當,甚至涉嫌故意傷害罪,就是因為劉海龍被於海明搶刀後,起身逃跑,劉海龍拿刀追砍。有人據此認為,當時的危險性已經消除,此時追砍,不屬於正當防衛。

但是,從案件的整體性和連貫性而言,劉海龍行兇在先,第一次回車中取出長刀攻擊,當劉海龍第二次跑向寶馬車時,於海明怎知花臂男是逃跑,還是回車(後備箱)取殺傷力更強的兇器,甚至開車撞人呢?因此,後半部分急迫的危險性並未消除,於海明追砍,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法諺雲:“法律不強人所難。”在面對急迫的危險時,要求受侵害者在幾秒鐘內作出上帝視角的判斷,是不近人情。基於常理常情,於海明當時主觀上根本不可能、不應當認識到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法理,也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沒有輿論的高度關注,結果還會是這樣嗎?

從去年於歡案的和稀泥,到這次明確宣佈於明海案無罪,正當防衛這一長期的殭屍條款,終於有了存在的意義。崑山反殺案,在中國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但我認為,這並非法律的進步,而是司法的進步。因為,關於正當防衛的法律條款一直在,只是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把刑法中明確規定的正當防衛和無限防衛,變成了殭屍條款。如果這次沒有輿論的高度關注,結果還會是這樣嗎?

去年於歡案後,最高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人民法院報》撰文指出: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正當防衛制度尤其是無限防衛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成為殭屍條文。

這兩天看到一句非常精闢的話,“遇到流氓忍氣吞聲,不是因為害怕流氓,而是因為害怕法律。”如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讓正當防衛人“流血又流淚”,誰還敢同犯罪行為作鬥爭?

法律應當維護基本的社會正義,“正當防衛”是一個態度鮮明的制度,它是人身安全受侵犯者的護盾,應當鼓勵公民積極、勇敢地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不能偏向於保護惡人。對正當防衛認定的保守傾向,只會使得惡人愈加囂張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時則畏首畏尾。這與法律“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作用完全背道而馳。

但是,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個案只有上升為制度,才具有普遍的價值。1997年《刑法》規定無限防衛至今,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出現正當防衛案件,卻至今沒有關於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我鄭重籲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藉此契機,儘快出臺關於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這樣才能使本案的意義不再僅限於個案。

周筱贇寫於2018年9月1日

周筱贇“以個案推動制度建設”案例:

2012年6月,周筱贇訴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有限公司盧俊卿名譽侵權案。2014年6月25日,中組部印發《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2016年3月,民政部公佈曝光首批“山寨社團”名單,“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名列其中。

2013年1月,周筱贇訴鐵道部拒絕公開12306訂票網站招標詳情案,入選2013年度“中國十大公益訴訟”(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主辦)。

2014年5月,周筱贇訴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拒絕公開李亞鵬、王菲的北京嫣然天使兒童醫院財務信息案,周筱贇勝訴,推動了2016年出臺的《慈善法》明確規定公益組織的強制財務公開制度。

2015年10月,周筱贇訴貴州省人民政府、畢節市人民政府拒絕公開留守兒童救助基金財務信息案,2016年2月15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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