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辭典》|一部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綜合性工具書

知識產權,也有稱之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包括了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商號權、地理標誌權等多方面權利,受國際社會和各國法律的保護與重視。

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正處於一個重要轉型期,科技強國,自主創新,離不開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離不開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產權法辭典》是我們瞭解知識產權、熟悉知識產權術語的一把鑰匙。


《知識產權法辭典》|一部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綜合性工具書

《知識產權法辭典》呂淑琴 陳一痕 編著2018年6月,定價48.00元

【內容簡介】

《知識產權法辭典》是一部比較實用的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方面知識的綜合性工具書。本書根據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及有關計算機軟件保護、植物新品種保護等法規,以及相關的國際公約,彙集了常見的、實用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其他知識產權等名詞術語、短語、國內國際法律文件等近900個詞目,對每一個詞目作了詳實、通俗的解釋,既有知識性,又有法律依據,既有實體性知識,又有程序性解讀,對有些相近、相似的術語進行了辨析區分。按分類編排,正文前有分類詞目表;為便於讀者查檢,正文後設立了詞目筆畫索引。

呂淑琴,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1999年版、2009年版、2019年版)、《大辭海•法學卷》(2003年版、2015年版)作者,著有《知識產權法律小辭典》。

陳一痕,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專業碩士,中信銀行上海分行法律保全部工作人員,發表過《鴨王商標之爭中的法律思考》《如何規避商業銀行對外宣傳中的侵權風險》等論文。

精彩書摘

知識產權,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意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基於其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的經驗、標識等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所創,後為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並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1967年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正式使用了“知識產權”術語,“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在世界範圍內被普遍接受。我國法學界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曾沿用蘇聯“智力成果權”這一稱謂,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佈,“知識產權”一詞被正式使用。我國臺灣、香港地區則把知識產權稱為“智慧財產權”。

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亦稱“知識產權的最初取得”。不以他人已有的知識產權為根據,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行為而取得的知識產權。通常需要智力勞動者的創造行為和國家機關的授權行為兩個法律事實。智力成果的創造行為,如技術產品的開發、作品的創作等均為事實行為,任何人都可以通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出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客體,這是知識產權產生的前提。但創造出知識產品,並不等於當然取得知識產權,還必須依法履行相應的註冊、登記等手續。國家機關的授權行為是知識產權得以確認或產生的必經程序。這是由於知識產品與有形的物不同,物的權利人可以對其實施有效的佔有或控制,知識產品的所有權人則不可能僅憑自己的創造行為就當然地享有知識產權,而要依靠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即通過國家主管機關的授權後取得專有權。但也並非所有的知識產權都需要國家機關的授權才能取得,如著作權就不需要國家機關的特別授權,而是依法適用自動保護的原則,只要有作者的創作行為並且產生了作品,著作權便自然產生。

知識產權的繼受取得,亦稱“知識產權的傳來取得”。知識產權人根據原知識產權人的意志或者以原知識產權的權利為根據而取得的知識產權。如通過轉讓、繼承、贈與、遺贈等而成為繼受的知識產權主體。知識產權的繼受取得與所有權的繼受取得不同。依據物權的“一物一權”原則,在同一標的物上不可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所有權的繼受取得一旦發生,必然使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新所有權人取得了所有權。在知識產權領域,由於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決定了它可以逸出所有人的佔有而被他人享有。繼受取得發生後,常常會使同一知識產權客體上存在若干權利主體的情形。知識產權的繼受取得的特點集中表現在:(1)關於著作權,其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內容,在發生權利轉移時,其人身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的屬性,決定了人身權權能只能由原始著作權主體享有,著作權繼受主體只能享有財產權;(2)在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權能的不完全轉讓中,繼受主體只能按照約定享有受讓部分的財產所有權;(3)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使其轉讓在同一時間發生在不同地域時,受讓人只能在各自的有效區域內享有自己受讓到的權利。

(以上摘自《《知識產權法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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