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財政部處理決定書看招標文件有問題,後續投訴處理的做法參考

從財政部處理決定書看招標文件有問題,後續投訴處理的做法參考

本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第七百四十九號)為基礎,旨在為政府採購活動由於前期招標文件存在問題導致牽連關係的質疑投訴糾紛的解決途徑提供參考。文辭不當之處,請予以指正。

問題情形: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相關供應商按照財政部令對於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採購結果不服,認為其侵害到自身合法權益的,均可以提起質疑和投訴。但是有一種情形,財政部門在審慎審查了相應政府採購的整個流程發現,後續的質疑和投訴主要是由於前期的採購文件編制出現問題導致的,質疑投訴問題和採購文件的問題存在一致性和牽連性。

那麼問題來了,如何解決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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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途徑有二:

一是進行分別處理,前期招標文件問題由財政部門主動發起監督檢查程序予以處理,後續質疑投訴問題,在94號令的框架範圍內一一回應處理。這種處理方法比較簡單,分別處理之後,各個法律文書相互獨立,但是後續需要注意的是兩套程序,兩套處理結果針對的是一個採購項目,其前後具有牽連關係的,需要達成處理結果的自洽。

二是就前期的源頭性根源性問題進行處理,後續產生的問題不在予以評價,這種處理方式就是目前財政部749號公告案例中採取的,“由於本項目招標文件編制存在違法違規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廢標。不再對投訴事項11進行具體審查。”這種處理方式省卻了第一種處理方式可能導致處理結果不一致的邏輯不統一的問題,直接從招標文件的編制問題進行處理。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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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二種解決途徑的使用適用範圍是要注意的。對於其適用範圍必須是前後同屬於一個採購項目,時間上程序上存在前後的牽連關係,換而言之,後一個問題是由前一個問題導致的。此外在法律救濟權利上看,第一種處理方式的救濟權利因為是兩個程序,就會產生兩個救濟途徑,即使在處理結果上能夠達到自洽,在後續如果採購活動的當事人對此仍然不滿意就可以對形式上兩個處理結果分別救濟,只要其中一個存在問題,另一個也要收到相應影響。第二種處理方式基本可以做到殊途同歸,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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