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投訴”均是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的法定救濟途徑


“仲裁”“投訴”均是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的法定救濟途徑

裁判要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賠償金髮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選擇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選擇作為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對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予以解決。兩條救濟途徑都是勞動者的法定救濟途徑。勞動者未選擇申請仲裁,而是選擇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查實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確實存在未依法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只有在經充分調查核實,仍無法查實相關事實時,才可以告知投訴人申請勞動仲裁加以解決。享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未經充分調查核實,便告知舉報人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議的,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違法行為。


“仲裁”“投訴”均是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的法定救濟途徑

(2019)最高法行申526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曾健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法定代表人陳奕威。

委託代理人傅建偉。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兩條救濟途徑都是勞動者的法定救濟途徑。勞動者未選擇申請仲裁,而是選擇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查實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確實存在未依法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只有在經充分調查核實,仍無法查實相關事實時,才可以告知投訴人申請勞動仲裁加以解決。享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未經充分調查核實,便告知舉報人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議的,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違法行為。

本案中,珠江公司通知曾健雄解除勞動合同後,曾健雄向廣州市人社局投訴,請求查處珠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應休未休年假工資的違法行為。廣州市人社局接到投訴後,經調查作出91號答覆,告知曾健雄應當通過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途徑解決。曾健雄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廣東省人社廳經調查作出67號複議決定,認為珠江公司與曾健雄勞動合同終止的相關事實、曾健雄工資數額和項目構成的相關事實都是清楚的,不屬於經“充分調查核實,仍無法查實相關事實”的情形。91號答覆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91號答覆,責令廣州市人社局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對曾健雄要求珠江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差額等事項重新作出處理。67號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審判決駁回曾健雄的訴訟請求,處理結果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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