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與“舉報”的區別

“投诉”与“举报”的区别

“投诉”与“举报”的区别

“投訴”和“舉報”的概念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281號行政裁定書中對“投訴”和“舉報”進行了區分:

“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向山西省人社廳提出的投訴,既包括作為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投訴’,又混雜著反映‘太鋼公司內設勞務派遣非法用工’‘存在崗位出租、套取工資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問題’這類與其本人合法權益沒有直接關係的一般性‘舉報’。”

由此可知,區分“投訴”和“舉報”的關鍵點是:反映違法行為是否為了維護與自身直接關聯的合法權益。

“投诉”与“举报”的区别

“投訴”和“舉報”的調查與答覆

⒈投訴和舉報事項均應予調查

實踐中,行政機關對於投訴事項都會進行調查處理,但由於舉報事項與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故有的行政機關認為舉報事項可以不予調查。

案例:梁某向北京某城管執法局舉報違法建設問題,某城管執法局接到舉報後認為梁某反映的違法建設是公房,於是按信訪事項向梁某作出回覆,告知梁某其舉報的建設屬於公房。但未對舉報事項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做出認定。梁某不滿,再次舉報,某城管執法局按信訪事項決定不予重複處理。

這就是典型地用“信訪”替代對“舉報”的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六條和第九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城管執法局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舉報進行調查處理的職責。而本案城管執法局將違法建設的舉報作為信訪處理,未就原告舉報事項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作出認定和處理。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城管執法局未充分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城管執法局因此敗訴。

舉報和投訴雖有不同,但都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如此便不能簡單地將舉報事項歸為信訪事項,或拒絕辦理,否則會被認定為行政不作為。

2.投訴和舉報事項均應予答覆

行政機關完成調查處理工作後,對於是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以及如何告知存在不同意見。我們用這個案例告訴大家答案。

案例:沈某認為其所在的公司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向某人力資源局舉報並要求書面答覆處理結果。某人力資源局收到舉報後對該公司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並依法作出了督促整改通知,並就處理結果口頭告知沈某。沈某認為某人力資源局未作出書面答覆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

法院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

由此可知,告知義務≠書面告知義務。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投訴/舉報事項調查處理告知程序的,行政機關必須按照程序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否則會構成行政不作為。告知行為只要確保投訴/舉報人對投訴/舉報事項的知情權即可,並非只有書面答覆才算盡到了告知義務。

“投诉”与“举报”的区别

投訴人不服有權提起訴訟,舉報人則無相應訴權

投訴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向行政機關反映具體事件,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因此,行政機關對投訴事項的處理,直接對投訴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與投訴人有著利害關係。因此,要求行政機關在調查、處理投訴事項的過程中尤其要做到事實清楚,依據準確,程序正當。

與此相對的,舉報人不服處理結果則無權訴至法院。因為舉報人所舉報的事項,並非出於維護自身個體合法權益,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會對其合法權益產生直接、實際的影響,因此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案例:梁某向省人社廳反映其所在的公司存在勞務派遣非法用工、崗位出租、套取工資等違法勞動法律法規的問題。省人社廳經過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了梁某。梁某認為省人社廳未盡到全面答覆義務,將省人社廳訴至法院。本案經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針對投訴事項,只要行政機關發動了行政權,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了投訴人,那麼就屬於履行了法定職責。如果投訴人對此種處理結果不服,希望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為第三人施加負擔,那麼就需要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此種權利。具體到本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並沒有賦予投訴人這種權利。而針對舉報事項,梁先生其實“就屬於對於與其合法權益沒有直接關係的舉報處理行為的起訴”,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如此看來,在投訴事項中,投訴人不服處理結果,可以提起訴訟,但要通過訴訟增加第三人負擔要具體看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有相應的規定。在舉報事項中,行政機關只要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訴訟環節的壓力會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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