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一位專注於詐騙類案件的刑辯律師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律師要敢於辯護,善於辯護,在法律框架內,窮盡一切手段,幫助當事人實現權益最大化,力求在詐騙犯罪案件辯護領域做到極致專業。

”——肖文彬律師

肖文彬:一位專注於詐騙類案件的刑辯律師

肖文彬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一、初露鋒芒

湖南衡陽是歷史悠久、風景秀麗的好地方。衡陽又稱雁城,“北雁南飛,至此歇翅停回”,南嶽衡山,石鼓書院,湘江流水,鍾靈毓秀,造就了多少才子佳人、英雄人物。遠有蔡倫、王夫之,近有彭玉麟、曾國藩(與衡陽頗有淵源)、羅榮桓,現有馬英九、唐浩明、龍應臺、瓊瑤、李銀河等。在金庸小說《笑傲江湖》筆下,情意深重、正氣凜然的五嶽劍派之一的衡山派就在衡陽城裡。

受曾國藩等歷史人物“經世致用”思想的影響,位於衡陽西南四十公里外的祁東一中學子肖文彬立志要做一名大律師,1999年高考在其所填志願裡,三個大學的第一志願全是法律專業,由此可見其心志之堅。當年其以高考狀元進入南昌大學法學院之後,刑法與民法分別受教於大學名師胡祥福、魏盛禮。從他對兩位老師的評價中可以看出,他更傾向於“智深勇沉、內外兼修,絲毫不遜於中國第一流的刑法學者”的胡祥福教授,更鐘情於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大學裡面他用功最多的就是這兩門學科,其次便是與這兩門學科密切相關的證據法學,打下了良好的法學基礎。

2003年大學畢業之後,其在工作之餘,輾轉於深圳、衡陽、湘潭大學等地,潛心自學,遍覽中國刑法、刑訴法名家之著作,開闊了視野,深化了原有的法律基礎,其認為陳興良、陳光中分別為中國刑法、刑訴法的領軍人物。“讀萬卷書,行萬里路”,其在深圳目睹律師行業“司法掮客”之怪現狀後,深感失望。人生在世,難道一輩子就只做一個屈守潛規則、沒有尊嚴的“掮客”律師?不能以自己的專業能力來驕人傲世(這也奠定了其以後的執業風格:不行賄、不勾兌,只以自己的專業能力來行走江湖)?經過痛苦的深思熟慮之後,決意北上,以求教京都律師、法學名家來提升自己。

二、名師指點

2007年10月,肖文彬在環境優雅、位於中南海與天安門之間的中山公園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裡見到了刑辯大律師莫少平,經簡單交談和毛遂自薦,就此進入了以寫經典辯護詞而著稱的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結識了馬綱權、呂曦等良師益友。此後其在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六年裡練就了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專業化”,這種從法律視角審視問題、解決問題的專業思維深為其所用。

除了在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孜孜以求地歷練各種辦案技能之外,2008年6月,其在北京還認識了名滿天下的顧永忠教授(兼職律師)和陳興良教授,或當面請教,或私下蒐集資料,深入學習他們的辦案技能和專業風格,使其在刑辯之路上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海納百川,有容乃大”,其通過比較分析、歸納思索,在辦案中聚名家之長為己所用,結合自身特點,力圖自成一家。

三、一戰成名

2008年6月11日,紅極一時的原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目主持人方宏進突然被河北隆堯警方以涉嫌合同詐騙罪進行通緝,而本案中的“被害人”今麥郎食品有限公司又是聞名全國的知名企業。因此,此案當時不僅案情重大、複雜,而且由於雙方身份特殊,故引起全國轟動和權威媒體的高度關注。肖文彬和莫少平律師介入此案以後,面臨著各方面因素的巨大壓力,肖文彬經過審查本案的事實、證據與法律,出具了上萬字的《方宏進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律師意見書》,此《律師意見書》觀點分明,邏輯清晰,論證充分,且層層遞進、步步為營。尤其是其中“辯護人進一步指出,基於常識,試問,一個所謂“詐騙”對方100萬廣告預付款的人會花費近652萬元去履行與對方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嗎?”一問更是奪人心魂。當地檢察機關在看了這份《律師意見書》之後,非常堅決地作出了無罪不起訴決定書,徹底洗刷了方宏進歷時三年多的蒙冤恥辱。

“為自由而辯,為生命而辯,為尊嚴而辯”。經歷此案之後,肖文彬一戰成名,也與詐騙類犯罪辯護結下了不解之緣。同時他也意識到,刑辯律師是可以通過“據法力爭、據理力爭”來最大化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在2012年辦理郭某被控冒充上將招搖撞騙一案中,他在庭上一針見血地指出:郭某取得別人錢財不是基於其虛構的“上將”身份,本案證據顯示,“上將”身份只是滿足被告人的虛榮心理;而本案的所謂“受害者”即證人在出具證言時明確表示是基於同情被告人的窮困處境及支持其所宣傳的軍事思想而給予其錢財的;換言之,“受害人”是基於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願贈與其錢財的,是饋贈而不是詐騙。並且給予其錢財的“受害人”無一人報警說受到被告人的欺騙或詐騙。由此可見,被告人“冒充上將”的行為與取得錢財之間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邏輯結構,故不構成詐騙罪,更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因為後者是建立在前者詐騙行為成立的基礎上)。經過其邏輯縝密的辯護,法院基本上採納了他的辯護意見,郭某最終被判處為一年七個月(實報實銷,判決後立馬釋放),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金牙大狀

“有緣千里來相會”,由於是南方人,肖文彬並不習慣於北京的氣候和生活,加之北方霧霾日趨嚴重,以及其對詐騙類刑事辯護的情有獨鍾,2015年初,其選擇加盟了以王思魯律師領銜的、志同道合的金牙大狀刑辯律師團隊。早在北京的時候,其對南方的金牙大狀就有所瞭解,金牙大狀刑辯律師團隊通過展示他們的經典案例、經典律師文書來與同行切磋交流,以看得見的辯護贏得了“刑辯少林寺”的美譽。“精益求精,鑄造經典”“以經典案例開創未來”是他們的辦案理念,這種真刀實槍、精雕細琢的專業氛圍正是肖文彬所喜愛的。

經過多年的實戰歷練,肖文彬深刻地意識到,優秀的律師首先是專業化的律師,就像醫生行業一樣,都講究其領域的專業化。而且一個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樣樣精通,所謂“博而不精、博而不專”指的就是這個道理。其在金牙大狀王思魯律師的指引下,堅定了其只做全國詐騙類刑事案件的決心,而且此生只專注於詐騙犯罪刑事領域。由此可見,那些非詐騙類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非刑事案件),一概被其拒之門外(或告知其找相關擅長領域的律師)。肖文彬認為,有舍才有得,捨棄了那些不符合條件的案件,才能有更多時間、更多精力投入到辦理大要案當中,才能更好地保證辦案質量;同時通過系統學習與總結,這樣才有可能在詐騙犯罪刑事領域立於不敗之地。

肖文彬接案有一個原則:傾向於只接有一定辯護空間、罪與非罪存在爭議的詐騙類刑事大要案(是指重大、複雜、疑難的刑事案件),其受理的詐騙類犯罪案件主要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招搖撞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由於涉詐騙犯罪刑事案件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重罪與輕罪等方面皆複雜、疑難,尤其在罪與非罪方面,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皆出現了不少界限不清、錯誤入罪的案例。因此,迫切需要對詐騙犯罪內外(理論與實踐)兼修的專業律師介入才能有充分的應對。

肖文彬辦案不僅專業,更是親力親為,助手只能為其做輔助的事情。他說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尊嚴與財產等重大權益,助理辦案往往有很多問題看不出來,一旦發生失誤,對當事人來說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師辦案必須親力親為才能顯示出對當事人負責、對案件質量負責。其在辦理黎某涉嫌特大票據詐騙一案中,這是其2016年承辦的一起最為重大、複雜、疑難的票據詐騙案。此案當事人已經在當地請了一個律師了,但在網上看到他的一系列辦案文章後,執意來找他,通過面談簽約之後,當事人很誠懇地對他說,她相信自己的眼光是很準的,一定要請到他。這種信任與執著讓他感動,同時也讓他陷入了一個巨大的“陷阱”之中(後面將會提到)。

此案當事人被控票據詐騙金額6000多萬,肖文彬深入接觸此案之後,發現此案涉及到八九個方面對當事人不利的複雜、疑難問題(遠難於與當事人面談時《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無罪辯護難度之大,生平罕見,同時也激發了他的挑戰心。此案除了在整體上的複雜、疑難外(涉及空頭支票與詐騙問題),案中還有多起復雜、疑難的案中案:比如此案中存在不少拆東牆、補西牆的不利事實(關於拆東牆、補西牆是否構成詐騙,肖律師曾在《“拆東牆補西牆”“借新債還舊債”的借款行為一定構成詐騙犯罪嗎?》一文中有過詳細的論述);存在改變借款約定用途的不利事實;存在抵押物轉移、改變的不利事實;存在當事人親筆書寫的關於涉嫌詐騙詳細經過的不利事實;存在當事人A被某債權人B利用來欺詐債權人C的不利事實等。由此可見,肖律師辦理此案件所付出的工作量及智力成本遠大於普通的刑事案件。

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扭轉不利局面,肖律師通過多次詳細閱卷(案卷就有一萬多頁,閱卷就花了一個多月時間,僅筆者做的閱卷筆錄就有60多頁,而閱卷是刑事辯護的基礎;另外,發問提綱、質證意見、辯護意見、辯護詞等辯護材料合計186頁),多次與當事人詳細溝通(將當事人“培訓”成半個律師),充分利用控方移送的有利於我方當事人的書面證據材料(證明DH公司有履行能力、有經濟實力,不具備控方所指控的票據詐騙的基礎條件),並在法庭發問、質證、舉證、辯論階段下足了功夫。僅其提交給法庭的書面辯護詞就有兩萬字左右(詳見《【無罪辯護】葉某涉嫌特大票據詐騙案一審辯護詞》一文)。本案開庭至今已達一年有餘還未宣判,雖然刑事辯護一向很殘酷,但肖律師對此案無罪辯護的結果還是持樂觀態度的。2017年12月20日此案一審終於宣判,辯護律師已打掉檢察院五項犯罪事實指控。

由於專注、專業及良好的口碑,客戶紛紛慕名而來,僅2016年-2018年,其承辦了十餘起涉嫌詐騙犯罪的刑事大要案,其中八起案件涉案金額均過千萬。經過其精心辯護,已結的六起大案中,一起當事人涉嫌特大股權轉讓詐騙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已無罪釋放;一起當事人涉嫌特大保健品詐騙罪由主犯變從犯且在從犯中最輕判處;一起當事人涉嫌特大跨國網絡詐騙罪在偵查階段已打掉詐騙罪;一起當事人涉嫌特大合同詐騙罪被廣東高院發回重審;一起當事人涉嫌特大網絡盜竊罪被廣東高院發回重審......

五、實戰業績

以下是肖律師經辦的部分經典重大詐騙類刑事案件,因篇幅有限,僅列舉10起近年來辦理的重大詐騙犯罪刑事案件,部分敏感案件並未列舉論述:

1.公安部督辦的原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目主持人方宏進被控合同詐騙罪一案(檢察院無罪不起訴)

經過審查本案的事實、證據與法律,我們向檢察院出具的《律師意見書》堅持認為:本案的證據材料已經確實、充分地證明該案是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綜觀本案的證據材料,方宏進客觀上有積極履行合同的誠意及行為,主觀上毫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辯護人進一步指出,基於常識,試問,一個所謂“詐騙”對方100萬廣告預付款的人會花費近652萬元去履行與對方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嗎?當地檢察院在看了我們的《律師意見書》後,非常堅決地作出了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書,正式從法律上宣告了方宏進無罪。

2.公安部督辦的郭某被控冒充上將招搖撞騙罪一案(實報實銷)

辯護人在法庭上指出,郭某取得別人錢財不是基於其虛構的“上將”身份,本案證據顯示,“上將”身份只是滿足被告人的虛榮心理;而本案的所謂“受害者”即證人在出具證言時明確表示是基於同情被告人的窮困處境及支持其所宣傳的軍事思想而給予其錢財的;換言之,“受害人”是基於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願贈與其錢財的,是饋贈而不是詐騙。並且給予其錢財的“受害人”無一人報警說受到被告人的欺騙或詐騙。由此可見,被告人“冒充上將”的行為與取得錢財之間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故不構成詐騙罪,更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因為後者是建立在前者詐騙行為成立的基礎上)。經過辯護律師邏輯縝密的辯護,法院基本上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郭某某最終被判處為一年七個月(實報實銷,判決後立馬釋放)。

3.廣州石某被控股權轉讓詐騙罪一案(不捕無罪釋放)

我們作為石某偵查階段的辯護人介入此案之後,通過多次會見石某及初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我們向辦案機關出具了詳細的律師意見書,除了在整體思路上以證據不足做無罪辯護外,我們還指出,石某華在王某接收120萬元過程中,並無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所以更不存在丁某因其“欺騙”行為而產生將120萬元打入王某個人賬戶的錯誤認識,完全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另外,本案系股權轉讓糾紛,是經濟糾紛,丁某完全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最後此案在我們專業辯護意見的“強攻”下,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期第三十天對石某、王某不予批捕、無罪釋放。

4.北京趙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不捕無罪釋放)

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向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律師意見書》,辯護人指出,趙某作為兩家手機店的老闆,有三大通信運營商的授權書,其員工在銷售手機時,沒有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的行為,在部分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雖有為退貨設置障礙的行為,那也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糾紛,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來解決,與刑事詐騙無關。最後檢察院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趙某不予批捕、無罪釋放。

5.瞿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詐騙罪一案(主犯變從犯最輕判處)

本案涉案金額為3000多萬,作為被指控為詐騙罪主犯瞿某(化名為陳某文)的一審辯護人,從證據嚴重不足(被控管理倉庫的證據嚴重不足、明知公司從事保健品詐騙的證據嚴重不足、僅以親戚關係推定主觀明知既不符合邏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審計報告》存在六大致命瑕疵)以及從法律上不構成詐騙為由(民事欺詐與詐騙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詐騙是空手套白狼,是建立在假冒偽劣產品的基礎上的;而民事欺詐則是建立合格產品基礎上的誇大宣傳、冒充身份,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是他們的本質區別。具體到本案,由於產品是合格的(即便控方的證據成立,那也有99%的合格產品),公司又有銷售保健品的資質,即便冒充身份誇大宣傳,那也是民事欺詐,與詐騙無關,更何況這是某些被告人的個別行為,與公司的規章制度是相違背的。公訴人將民事欺詐等同於詐騙在法律上和邏輯上是不能成立的)進行詳盡充分的無罪辯護。最後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決瞿某三年有期徒刑(主犯變從犯且在從犯中最輕判處),家屬服從判決不上訴。

6.黎某被控特大票據詐騙罪一案(打掉五項指控事實)

黎某(化名為葉某)被控票據詐騙6000萬,是辯護人2016年碰到的最為複雜、疑難的刑事案件。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扭轉不利局面,辯護人通過多次詳細閱卷(案卷就有一萬多頁,閱卷就花了一個多月時間,光閱卷筆錄就有60多頁,而閱卷是刑事辯護的基礎;另外,發問提供、質證意見、辯護意見、辯護詞合計186頁),多次與當事人詳細溝通(將當事人“培訓”成半個律師),充分利用控方移送的有利於我方當事人的書面證據材料(證明DH公司有履行能力、有經濟實力,不具備控方所指控的票據詐騙的基礎條件),並在法庭發問、質證、舉證、辯論階段下足了功夫。僅筆者提交給法庭的書面辯護詞就有兩萬字左右,本案一審已宣判,辯護律師已打掉五項犯罪指控事實。

7.最高院指定管轄的孫某被控特大合同詐騙罪一案(發回重審)

此案當事人孫某(文中化名為吳某)涉嫌合同詐騙2000萬,同案其他人涉嫌詐騙4000萬(被通緝在逃),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刑事大要案。辯護人通過多次閱卷與會見發現:本案無論從民事上的借款合同、買賣合同角度上來看還是從刑事上的合同詐騙的角度來看,都是一個錯誤入罪的案例,但本案至少還存在三個以上覆雜、疑難問題需要解決。辯護人介入此案後,通過審閱全部案卷材料(已做閱卷筆錄66頁,已6次會見過當事人)、對控方的王牌證據《審計報告》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質證(長達一萬多字的質證意見),並向廣東高院提交了《二審開庭申請書》《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孫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辯護詞》。此案經過辯護人的艱辛努力,廣東高院於2017年6月21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全面否定廣州中院的一審判決,辯護工作取得重大勝利。

8.深圳靖某被控特大跨國網絡詐騙罪一案(打掉詐騙罪)

此案當事人靖某被指控跨國網絡詐騙1200多萬,並在本律師介入之前其他律師的介入之下,當事人已作出了幾次不利於其自身的認罪供述。辯護人介入之後,為扭轉不利局面,通過詳細、有效溝通,核實案情和相關材料,告知其依法學會自我保護和相關法律規定(含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等),並對其進行專業“輔導”,讓其對相關法律規定、控方入罪思路、律師應對方案有著清晰的認知和配合。同時,辯護人分別向深圳市公安局法制處與深圳市檢察院偵查監督處出具詳細的《建議貴局對靖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作出不予提請批准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建議貴院對靖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從本案現階段並無充分的證據認定靖某有詐騙的行為(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更無充分的證據認定靖某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即便偵查機關到時能收集到充分的證據,靖某的行為在法律上也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靖某的行為在法律上應定性為民事上的不當得利三大方面論述靖某不構成犯罪,力圖在37天之內阻止批捕。現此案辯護人已將詐騙罪打掉。

9.公安部督辦、最高法院指定管轄的詹某被控特大出口獎勵詐騙罪一案(正在辦理)

此案當事人(化名為陸某)被指控詐騙政府出口獎勵1.2億多元。我們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介入此案辯護的,辯護人通過初步審閱本案證據材料、《起訴意見書》及會見交流得知,本案在表面上確實有重大詐騙的嫌疑,本案至少存在 “虛假採購貿易”“循環出口”“購買海關數據”三個以上覆雜、疑難問題要解決。為了反擊不利局面,辯護人除了深入、細緻地審閱案卷材料外,還向當地檢察院提交了《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懇請某某市檢察院對詹某作出無罪不起訴律師意見書》,以最大化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認為:陸某、陳某的行為是合法的、以真實的海關出口數據申領獎勵金的行為,這種委託報關行等代理出口的行為,系民法上的轉委託行為,是間接代理的民事行為,即便報關行存在轉委託代理的行為,那也類似於建築工程的層層轉包行為,難道建築工程的層層轉包行為就是詐騙嗎?此案雖然重大、複雜、疑難,還在辦理過程中,但辯護人已成竹在胸。

10.公安部督辦的吳某被控特大網絡詐騙罪一案(正在辦理)

此案當事人與其他同案人被指控網絡“色情詐騙”3000多萬元,系2017年公安部督辦的詐騙類大要案。我們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介入此案辯護的,通過初步審閱本案證據材料、《起訴意見書》及會見交流得知,本案在表面上確實有重大詐騙的嫌疑,但本案控方在證據方面、法律適用方面都存在重大問題,但裡面也存在不少對當事人不利的問題(比如同案人之間相互推卸責任的問題、當事人的不利供述問題、被害人的不利陳述問題等等)。為扭轉不利局面,化不利為有利,辯護律師通過補充閱卷、深入閱卷及申請調取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重新排列組合證據材料,通過專業的律師文書等辯護手段去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而言,辯護律師為了跳出控方主要是以不利言辭證據材料來落實有罪的思路,通過仔細閱卷和會見溝通,決定從本案的實物證據材料入手,發現本案“被害人”的有罪陳述缺乏微信聊天記錄來證明(證明欺詐或詐騙內容)、被害人與嫌疑人之間(或與嫌疑人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間)缺乏銀行交易記錄(證明具有刑法因果關係的受損金額)這些證明力極強的實物證據材料來證明;換言之,無法與實物證據材料相互印證(如前所述,根據證據認證規則,實物證據材料是檢驗言辭證據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的重要標準)。由於這些關鍵證據材料的缺失,使得本案嫌疑人的部分認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更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自然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本案雖然還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但辯護人已成竹在胸。

六、專業文書

律師文書是律師向辦案機關、當事人及外界展示自己專業才華的最好舞臺。尤其是書面辯護詞能比較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師的刑辯水平。因為書面辯護詞體現了律師的邏輯思維能力、語言組織能力(用語是否規範、嚴謹)、專業訓練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語)、質證辯護水平(辯護詞裡能體現出來)。而且,庭審中律師的表現固然重要,但合議庭法官審理的案件繁多,事後寫判決書的時候往往境過雲遷、記憶淡化,因此,一份詳盡專業的辯護詞能最大限度地激活法官的庭審印象,爭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判決。其在2016年辦理的黎某(化名為葉某)涉嫌特大票據詐騙案近兩萬字的一審無罪辯護詞裡面,從觀點到理由,從事實到證據再到法律,抽絲剝繭,層層推進;既行雲流水,又滴水不漏。這也許與其北上南下的履歷及自我悟性有關。

七、辦案感言

當有人“狡黠”地問他:“你為什麼為“壞人”辯護?”時,他的回答鎮定自若、舉重若輕:“首先,憲法規定任何人都有獲得辯護的權利,換言之,任何人都有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讓人說話,天塌不下來。其次,律師辯護制度的設立,不是針對某一個人的,是針對全社會、針對每一個公民的。就像文革期間,國家沒有法制,沒有律師,才發生了那麼多冤假錯案。最後,律師辯護只是維護他的合法權益,力爭使無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即便是構成犯罪,他也有受到公正處罰的權利,這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表現”。

在辦案過程中,肖文彬有一個夢想,他希望公安司法人員能夠保持中立的立場,不偏不倚、平等地對待控辯雙方;希望審判人員更加重視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律師的權利,兼聽則明、保持控辯平衡、維護程序公正。他認為司法公正不僅體現在裁判結果的實體公正中,更應體現在刑事訴訟過程的程序公正中,“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因為這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進步的標誌!肖文彬認為,對不認罪的被告人、認罪後又翻供的被告人(供述反覆)、律師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檢察官與法官要特別重視,不能認為其本人和律師是“狡辯”,檢察官與法官最大的本事不是起訴率、有罪率多高,而是避免冤假錯案率有多高。律師、檢察官、法官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就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即司法公正),法律正確實施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即人權)也就得到維護了。諸如此類的辦案感言,在其辦案實務文章裡面隨處可見。

八、此生追求

在廣強律師事務所官網肖文彬律師的簡介裡可以看到,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其力求以“法學理論功底紮實、邏輯思維嚴謹周密、分析表達深刻準確、臨場應變機智敏捷、敢講善辯仗義執言”及成為中國詐騙犯罪辯護第一人為畢生追求目標。可以看出其在辦案之餘,筆耕不輟,寫過大量與詐騙犯罪有關的原創實務文章,既有對有效辯護辦案經驗的系統總結,又有對全國詐騙類無罪經典案例裁判規則、辯護要點的系統歸納和研究。其原創文章裡有著極高的專業度和非凡的實戰水平,引起了圈內同行的深刻共鳴。而且據他透露,他正在編寫金牙大狀叢書系列《詐騙犯罪案件有效辯護寶典》一書,他的夢想是想通過對詐騙犯罪精細化、專業化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歷練,使其在詐騙刑辯領域達到內外兼修的境界,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的法治進步。

所謂“有志者事竟成”“專注才能專業”,我們希望肖文彬律師的法治夢想成真。

(來自中國網人物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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