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鶴麟:你學會救人,人會來救你

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意思是,讓未經訓練的人去打仗,就是送他們去死。

如果你走在大街上,見一個人突發心臟病跌倒在地,你能見死不救嗎?可是,你沒有救人的任何知識,你就是個“不教民”,你又如何去救他?讓“不教民”去打仗等於是送他們去死,而讓“不教民”去救急病患者,卻有可能送病人去死。一不小心,助人為樂變成幫人倒忙,救命變成奪命。

怎麼辦?

香港消防處想到了這一點。

最近,香港消防處拍攝系列短片來宣傳“路見急病出手相救”的觀念,普及急救常識,要讓“不教民”變成“得教民”。他們設計了一個名叫“任何仁”的虛擬人物,一身藍色套頭連褲貼身衫,蒙面,遮掉五官,突出“任何人”的概念,強調任何人都可以用心外壓等急救手法來拯救突發心臟疾病的人。

程鶴麟:你學會救人,人會來救你

香港消防處負責香港的緊急救護服務,香港大街上見到的救護車就是消防處開出來的。救護車上有專業的救護人員、急救藥品和設備,是救死扶傷的大救星。但從你呼叫救護車那一刻起,到救護車“嗚哇嗚哇”喊叫著趕到現場,必定要有一段時間,怎麼也得要幾分鐘。有些病人可能就在等待救護車的這幾分鐘裡斷了命。

比如,今年8月6日上午,上海就發生了一起不幸事件。一名年僅26歲的男子在地鐵11號線的徐家彙站的站臺上突發急病昏死過去,心跳呼吸全無。地鐵工作人員也好,其他乘客也好,無一人敢於出手相救。地鐵方面只通過廣播呼籲乘客中的醫護工作者前來幫忙,經過數次廣播、十多分鐘之後,才有一位護士聽到廣播趕來施救,但耽誤太久還是迴天無術,上急救車時已沒了自主呼吸,下午3點宣告不治。

大量醫學數據表明,心臟驟停之後的每一秒都非常寶貴,所謂“急救白金10分鐘”,講的就是幫助病人與死神賽跑的時間只有10分鐘。而在這寶貴的10分鐘內應該做什麼呢?兩件事:一是做心外壓(CPR)、二是做“去顫電擊”。近年來香港不少公眾場所已安裝“自動心臟除顫器”(AED)。AED綽號“救心傻瓜機”,非醫護人士可以按照設備上的簡單明瞭的使用說明來拯救生命。

但是,宣傳不足,使得人們不敢“擅自動用”AED這個“救心傻瓜機”。

程老漢曾在微信朋友圈轉發過上海徐家彙地鐵站那起不幸事件的報道,有關報道指出,“徐家彙地鐵站每日客流量近100萬人次,但卻沒有一臺AED除顫器”,認為應該普及投放。程老漢週末行山,都會路過香港大埔的一處建築工地,那個工地就有宣傳畫說,本工地備有自動心臟除顫器。

但程老漢朋友圈裡的朋友就有疑問:除顫器不是醫生才能使用嗎?朋友圈裡的澳大利亞任老師也說,她本人專門學過AED,她的兩個孩子也培訓過AED,半天就夠!

但是度娘是這樣表述的:自動體外除顫器(AED)可以幫助普通人快速實施除顫。雖然我們建議每個人都要接受心肺復甦術和自動體外除顫器的使用培訓,但是即使未經培訓,AED也能指導您進行急救,幫助您正確操作。

就算是受過訓練,知道怎麼使用AED,人們仍有疑慮。香港將軍澳香島中學校長鄧飛就說:“心外壓等急救手法或者可以普及推廣,但前提是要懂得診斷!不能單憑見到有人昏厥了,就當他一定是心臟病發作,就立刻給他來幾下心外壓急救。昏厥的成因有許多,萬一是中風或其他原因導致休克,總不能給他來幾下心外壓吧。”

對鄧校長這個疑問,度娘說“(AED)會判別患者是否需要實施電擊。”

香港消防處醫務總監蕭粵中在消防處的宣傳片裡對香港市民保證,AED 機操作簡單易明,跟隨聲音和圖案指示就沒有問題。

程鶴麟:你學會救人,人會來救你

(AED除顫器附有圖文操作說明。)

實在不放心,還可以打急救電話求助,在香港,報警電話、火警電話和緊急救護電話都是999。

香港消防處其中一個宣傳短片,口號是“敢!就救到人”,鼓勵市民首先致電999緊急救護服務,在緊急救護服務控制中心人員的指導下,為創傷、哽塞、昏迷、暈倒、分娩、心跳或呼吸驟停的人施救,既減少錯誤行為,又避免延誤就醫,提升病人存活機會一倍以上。控制中心人員還會教你附近什麼地方可以找到“救命神器”AED,這又提升病人存活機會11倍!

“任何仁”,何其仁也!

不過,香港的法律還沒配套。

任何仁宣傳片裡有這樣的一幕:法律專家說,不好救他哦,隨時被人告到甩褲。出手救人失敗,害了他人性命,施救者除了內疚,還被告到褲子都沒得穿,如何是好?

香港媒體報道說,對於施救者是否要承擔責任,消防處助理處長(總部)楊恩健的“答覆含糊,未能釋疑。”所以,香港媒體呼籲,要想鼓勵施救,香港應儘快訂立“好人法”,讓施救者無後顧之憂。

臺灣已經在2013 年修訂《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人員以外的人士,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可以免除民法、刑法責任。

內地也在 2017 年通過《民法總則》,其中被俗稱為“好人法”的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緊急情況下自願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不論救助者是否有過錯、重大過失,如果造成了受助人損害的,一概不承擔民事責任。

香港人歷來助人為樂,風氣善良。若儘早訂立“好人法”,解除施救者的最後一道心魔,則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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