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鹤麟:你学会救人,人会来救你

子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意思是,让未经训练的人去打仗,就是送他们去死。

如果你走在大街上,见一个人突发心脏病跌倒在地,你能见死不救吗?可是,你没有救人的任何知识,你就是个“不教民”,你又如何去救他?让“不教民”去打仗等于是送他们去死,而让“不教民”去救急病患者,却有可能送病人去死。一不小心,助人为乐变成帮人倒忙,救命变成夺命。

怎么办?

香港消防处想到了这一点。

最近,香港消防处拍摄系列短片来宣传“路见急病出手相救”的观念,普及急救常识,要让“不教民”变成“得教民”。他们设计了一个名叫“任何仁”的虚拟人物,一身蓝色套头连裤贴身衫,蒙面,遮掉五官,突出“任何人”的概念,强调任何人都可以用心外压等急救手法来拯救突发心脏疾病的人。

程鹤麟:你学会救人,人会来救你

香港消防处负责香港的紧急救护服务,香港大街上见到的救护车就是消防处开出来的。救护车上有专业的救护人员、急救药品和设备,是救死扶伤的大救星。但从你呼叫救护车那一刻起,到救护车“呜哇呜哇”喊叫着赶到现场,必定要有一段时间,怎么也得要几分钟。有些病人可能就在等待救护车的这几分钟里断了命。

比如,今年8月6日上午,上海就发生了一起不幸事件。一名年仅26岁的男子在地铁11号线的徐家汇站的站台上突发急病昏死过去,心跳呼吸全无。地铁工作人员也好,其他乘客也好,无一人敢于出手相救。地铁方面只通过广播呼吁乘客中的医护工作者前来帮忙,经过数次广播、十多分钟之后,才有一位护士听到广播赶来施救,但耽误太久还是回天无术,上急救车时已没了自主呼吸,下午3点宣告不治。

大量医学数据表明,心脏骤停之后的每一秒都非常宝贵,所谓“急救白金10分钟”,讲的就是帮助病人与死神赛跑的时间只有10分钟。而在这宝贵的10分钟内应该做什么呢?两件事:一是做心外压(CPR)、二是做“去颤电击”。近年来香港不少公众场所已安装“自动心脏除颤器”(AED)。AED绰号“救心傻瓜机”,非医护人士可以按照设备上的简单明了的使用说明来拯救生命。

但是,宣传不足,使得人们不敢“擅自动用”AED这个“救心傻瓜机”。

程老汉曾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过上海徐家汇地铁站那起不幸事件的报道,有关报道指出,“徐家汇地铁站每日客流量近100万人次,但却没有一台AED除颤器”,认为应该普及投放。程老汉周末行山,都会路过香港大埔的一处建筑工地,那个工地就有宣传画说,本工地备有自动心脏除颤器。

但程老汉朋友圈里的朋友就有疑问:除颤器不是医生才能使用吗?朋友圈里的澳大利亚任老师也说,她本人专门学过AED,她的两个孩子也培训过AED,半天就够!

但是度娘是这样表述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可以帮助普通人快速实施除颤。虽然我们建议每个人都要接受心肺复苏术和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培训,但是即使未经培训,AED也能指导您进行急救,帮助您正确操作。

就算是受过训练,知道怎么使用AED,人们仍有疑虑。香港将军澳香岛中学校长邓飞就说:“心外压等急救手法或者可以普及推广,但前提是要懂得诊断!不能单凭见到有人昏厥了,就当他一定是心脏病发作,就立刻给他来几下心外压急救。昏厥的成因有许多,万一是中风或其他原因导致休克,总不能给他来几下心外压吧。”

对邓校长这个疑问,度娘说“(AED)会判别患者是否需要实施电击。”

香港消防处医务总监萧粤中在消防处的宣传片里对香港市民保证,AED 机操作简单易明,跟随声音和图案指示就没有问题。

程鹤麟:你学会救人,人会来救你

(AED除颤器附有图文操作说明。)

实在不放心,还可以打急救电话求助,在香港,报警电话、火警电话和紧急救护电话都是999。

香港消防处其中一个宣传短片,口号是“敢!就救到人”,鼓励市民首先致电999紧急救护服务,在紧急救护服务控制中心人员的指导下,为创伤、哽塞、昏迷、晕倒、分娩、心跳或呼吸骤停的人施救,既减少错误行为,又避免延误就医,提升病人存活机会一倍以上。控制中心人员还会教你附近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救命神器”AED,这又提升病人存活机会11倍!

“任何仁”,何其仁也!

不过,香港的法律还没配套。

任何仁宣传片里有这样的一幕:法律专家说,不好救他哦,随时被人告到甩裤。出手救人失败,害了他人性命,施救者除了内疚,还被告到裤子都没得穿,如何是好?

香港媒体报道说,对于施救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消防处助理处长(总部)杨恩健的“答复含糊,未能释疑。”所以,香港媒体呼吁,要想鼓励施救,香港应尽快订立“好人法”,让施救者无后顾之忧。

台湾已经在2013 年修订《紧急医疗救护法》,规定救护人员以外的人士,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可以免除民法、刑法责任。

内地也在 2017 年通过《民法总则》,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自愿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不论救助者是否有过错、重大过失,如果造成了受助人损害的,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人历来助人为乐,风气善良。若尽早订立“好人法”,解除施救者的最后一道心魔,则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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