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全額扣除工資?

如果員工確給公司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

公司應如何向該員工追償?

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全額扣除工資?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李某入職某機械設備公司,並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並從其工資中扣除”。

2016年5月26日,因該機械設備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4月工資,李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該機械設備公司向其支付工資9800元。

機械設備公司辯稱,李某作為公司業務骨幹,雙方於2016年4月初商定去美國參加展會,李某向公司提交了護照等資料,公司為其辦理出境手續及購買機票,共支出22000元。但李某因個人原因不去參展,更換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此,機械設備公司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扣除了李某4月工資以抵扣其所受損失。機械設備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展會費用說明及匯款單。

爭議焦點

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全額扣除工資?

處理結果

裁決公司支付2016年4月工資7840(9800-9800×20%)元。

案件評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本案中,李某因個人原因放棄去美國參展,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且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並從其工資中扣除”,因此用人單位有權從李某的工資中扣除相應數額。但用人單位直接扣完李某當月工資9800元,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應予以部分返還。

因此,仲裁委支持勞動者主張的部分勞動報酬。

要點小結

公司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前提條件是:首先公司與員工之間存在約定或者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有相應規定;其次員工所犯錯誤屬於重大過失以上情形。

簡單來說,公司與員工事前沒有約定賠償辦法,公司就無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員工所犯錯誤輕微,公司也無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損失額應如何從工資中扣除?

1、公司如將損失額均攤到員工每月工資中進行抵扣的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應超過該員工本人當月工資的20%

2、扣除後的剩餘部分

如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應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即,公司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的部分

應最多不超過其月工資總額的20%

且扣除後的工資如低於其所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

應補齊至最低工資標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