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連續發生兩起意外事故,申請工傷認定不在理賠範圍被拒

上班路上連續發生兩起意外事故,申請工傷認定不在理賠範圍被拒

下班回家路上,騎摩托車追尾了一輛自行車,又撞上一輛電動車。之後,他又被一輛轎車撞倒。經檢測,黃斌體內酒精含量已屬於醉駕。交警認定,前一起事 故黃斌負全責,而後一起事故,轎車司機負全責。因為事故發生在下班回家路上,黃斌兩次申請工傷認定,都因其醉酒被拒絕。他只好到法院起訴維權。

事件還原

下班路上,發生兩起事故

2012年3月19日晚上9點半左右,黃斌喝了不少酒,騎著一輛無牌摩托車回家。騎到溧水永陽鎮交通路附近時,他先是追尾了前面市民推著的自行車,又撞上一輛電動車,之後摔倒在地。黃斌趕緊爬起來,還找出手機報警,看起來似乎身體並無大礙。

黃斌站在路邊等交警趕來。然而,事故發生後10多分鐘,一輛轎車將黃斌撞倒,導致他再次受傷。黃斌立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醫生診斷,轎車這一撞,導致黃斌重度顱腦損傷。

經抽血化驗,黃斌體內酒精含量為157.7mg/100mg,屬於醉酒駕駛。

兩起事故責任都已認定

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黃斌追尾自行車又撞上電動車的事故中,因其酒駕負全責。而在第二次事故中,雖然同樣是醉酒,但他只是站在路邊,因此轎車司機負全責。

轎車司機對這一結果不服,申請複核。2012年5月20日,交管部門的複核結論維持了原認定結果,並指出:“前一起事故發生後,黃斌仍能站立、走動、打電話,證明其當時身體無大礙,而導致其後嚴重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被申請人車輛碰撞所致。”

申請工傷

兩次申請均被人社局否決

事故發生後,黃斌認為,他是在下班路上發生的事故,而且第二次事故中對方負全責,因此可以認定其為工傷,並向當地人社局提出了申請。

2013年3月,人社局經過調查後認為,黃斌的受傷情形與《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相關規定不符,因此不應當認定為工傷。5月,黃斌 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法院審理後,認為人社局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這一認定書,並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結 果。

2013年9月29日,人社局再次對黃斌作出不認定工傷的決定。黃斌仍不服,12月以行政確認糾紛一案再次訴至法院,再次要求法院撤銷人社局之前作出的決定,並認定其受傷屬於工傷。

醉酒不在工傷認定範圍內

人社局認為,黃斌在事故發生時確實處於醉酒狀態,雖然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轎車碰撞,但不能排除與其醉酒的行為無關。根據相關規定,醉酒情形不算在認定工傷的範圍之內,並且不區分醉酒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

醉酒與受傷無直接關係

法院認為,不區分醉酒與傷害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將醉酒一律排除出工傷範圍,既不符合相關規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本意,也有悖於日常生活經驗。

黃斌雖然因醉酒導致了第一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但此次事故後,身體並無大礙。其嚴重受傷的直接原因是第二次交通事故,這起事故與黃斌醉酒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人社局對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第二次作出的不認定工傷的決定書,並要求其重新對黃斌工傷申請作出決定。

要求人社局重新認定

今年4月,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稱,如果認為由醉酒導致行為失控才不能認定工傷,將會對工傷認定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現實中,要判定醉酒和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相對困難,會導致許多不應當認定工傷的醉酒行為被認定為工傷。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人社局在未區分醉酒行為與事故傷害發生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將存在醉酒行為而導致事故傷害發生的所有情形一律排除在工傷範圍外,不利於充分保障無過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最終依然要求人社局重新認定黃斌的工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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