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錢袋子!年中離職,能不能拿到年終獎

關乎錢袋子!年中離職,能不能拿到年終獎

一般情況下,不少員工總想著到年底拿好年終獎再跳槽。但是到了年底拿好年終獎再找工作,也不是一時半會能夠找到新的工作的。往往沒有合適的,在“騎驢找馬”的過程中,一共又花了半年時間才找到滿意的工作。這個時候員工必須要提出離職了。但是年終獎單位是在年底發放,現在處於年中,員工能不能支付新的一個年度的年終獎呢?

比如,某員工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將於2018年8月31日離職。那麼,除了他可以領取工資到8月底之外,還能不能要求單位發放2018年的年終獎呢?

關乎錢袋子!年中離職,能不能拿到年終獎

首先,關於年終獎是否發放,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單位的情況確定。即使不發獎金,也沒有違法。

其次,我們也要知道,除了看法律,還要看雙方是否有相關約定。有的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的合同里約定了發放年終獎。那麼,根據合法、合理的原則,對於8月份離職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等比例進行折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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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雖然勞動合同沒有寫年終獎,但是用人單位在單位的規章制度裡或者集體合同有年終獎的約定,那麼用人單位也應當進行等比例折算支付。

總之,關於年中離職的員工,是否可以要求等比例折算,先行支付年終獎金,主要看雙方是否有相關約定。如果有,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如果沒有,那要求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依據就不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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